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9年第三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和2009年第四期儲蓄國債(電子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79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布文號:2009年第79號
- 發布日期:2009-07-10
- 生效日期:2009-07-1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財政部
二、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09年7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三期於2012年7月15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四期於2014年7月15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試點銀行)於付息日或到期日將本期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試點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單期國債最高限額為300萬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試點銀行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試點銀行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試點銀行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複開戶。活期存摺(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行。
五、從2009年7月15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持有6個月不滿24個月提前兌取按照票面利率計付利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2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六、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試點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華夏銀行、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徽商銀行、天津銀行、南京銀行、長沙銀行,上述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期國債。其中華夏銀行、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徽商銀行、天津銀行、南京銀行、長沙銀行等7家銀行應從7月11日開始為投資者辦理個人債權託管賬戶開戶業務。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檔案中規定的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停止辦理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的提前天數統一由15個工作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