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為加強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社會福利事業的健 康發展,制定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規範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為孤、棄、殘兒童提供養護、康復、醫療、教育 、託管等服務的兒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如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S.O.S兒童村、孤兒學校、殘疾康復中心、社區特教班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01-9-19
- 實施日期:2001-9-19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1-9-19
【實施日期】2001-9-19
【正文】
1 總 則
1.1 為加強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社會福利事業的健 康發展,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為孤、棄、殘兒童提供養護、康復、醫療、教育 、託管等服務的兒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如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S.O.S兒童村、孤兒學校、殘疾康復中心、社區特教班等。
1.3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宗旨是: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維護兒童基本權益,幫助兒童適應 社會,促進兒童自身發展。
1.4 本規範所列舉各種條款均為最低要求。
1.5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1 兒童 Children
14周歲及以下的人口。
2.2 新生兒 Neonate
自出生後到4周的兒童。
2.3 嬰兒 Infant
4周到滿1周歲的兒童。
2.4 幼兒toddler
1周歲到滿3周歲的兒童。
2.5 學齡前兒童 Preschoolers
3周歲到入國小前(6—7周歲)的兒童。
2.6 學齡期兒童 Children of School Age
入國小起(6—7周歲)到青春期(女12周歲,男13周歲)的兒童。
2.7 青少年 Adolescent
女孩從12周歲開始到17—18周歲,男孩從13周歲開始到20周歲。
2.8 孤兒 Orphan
喪失父母的兒童。
2.9 棄嬰 Abandoned Baby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歲以內的兒童。
2.10 棄兒foundling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歲以上的兒童。
2.11 殘疾兒童 Disabled Children
14周歲以下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的兒童。
2.12 SOS兒童村 SOS Children‘s Village
國際性民間慈善組織,經費來自於募捐。以模擬家庭為單位,由一位“媽媽”和若干名健全孤兒組成一個家庭。一般由10—20個家庭組成。
2.13 孤兒學校 School for Orphans
為孤兒提供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場所。
2.14 殘疾兒童康復中心rehabilitationCenter for Disabled Children
為殘疾兒童提供各種綜合性康復服務的機構,設有醫療保健、手術矯治、康復訓練、業務培訓等多項服務設施。
2.15 社區特教班 Community-based Educational Services for Special Children
指在社區為殘疾(主要是智力殘疾)兒童進行特殊教育和相關康復服務的班級。
2.16 家庭寄養 Foster Care
把失去家庭的孤殘兒童托養在一個家庭的兒童養育方式。
3 服 務
3.1 膳食
3.1.1 有由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兒童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 廚師和炊事員應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按照不同年齡階段或醫囑要求,製作普食、軟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飲食。
3.1.4 為有需要的兒童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餵水餵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 為嬰幼兒配奶必須按規範操作。
3.1.6 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俗。
3.2 護理
3.2.1 新生兒及嬰兒
3.2.1.1 嬰兒室應陽光充足,室溫和濕度適宜,無噪音,無污染。
3.2.1.2 室內保持清潔,應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1.3 建立嚴格的消毒隔離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瓶、一碗、一杯、一盆、一巾、 一勺,室內地面定期消毒。
3.2.1.4 定時餵奶、餵水、餵食,保證新生兒及嬰兒生長發育需要。
3.2.1.5 嬰兒每天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
3.2.1.6 加強新生兒臍部護理,夏季每天洗澡1次,其它季節每周2次。
3.2.1.7 勤換尿布、內衣,防止尿布濕疹和褥瘡發生。
3.2.1.8 翻曬被褥,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添減衣被。
3.2.1.9 為嬰兒勤剪指甲。
3.2.1.10 離開嬰兒前,應採取防止其墜床的措施。
3.2.1.11 加強口腔護理。
3.2.1.12 對患有傳染病的新生兒及嬰兒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1.13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
3.2.2 幼兒
3.2.2.1 居室陽光充足,整潔衛生,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2 執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2.3 整理床鋪。
3.2.2.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2.5 天氣許可時,每天帶幼兒戶外活動1小時。
3.2.2.6 培養幼兒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臉、漱口、穿衣、自行大小便等。
3.2.2.7 為幼兒剪指甲、梳頭、洗頭。
3.2.2.8 培養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洗澡、勤理髮、勤換衣服。每天洗臉2次,洗腳1 次。夏季每天洗澡1次,其它季節每周2次。
3.2.2.9 對患有傳染病的幼兒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2.10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
3.2. 學齡前兒童
3.2.3.1 居室陽光充足,整潔衛生,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3.2 執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3.3 整理床鋪。
3.2.3.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3.5 視天氣情況,每天帶兒童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3.6 進行生活技能培訓。著重培養兒童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臉、刷牙、穿衣、梳頭、自行大小便等;著重培養兒童簡單家務勞動能力,如洗碗、掃地、鋪床、洗手帕等。
3.2.3.7 指導兒童定時去食堂吃飯。
3.2.3.8 協助兒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3.9 對患有傳染病的學齡前兒童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3.10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
3.2.4 學齡前兒童
3.2.4.1 居室陽光充足,整潔衛生,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4.2 執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4.3 協助兒童整理床鋪。
3.2.4.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4.5 進行衛生宣傳和教育,幫助兒童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洗澡、勤理髮、勤換衣服。
3.2.4.6 了解兒童每天的生活和學習情況,檢查其作業,進行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訓。
3.2.4.7 對患有傳染病的學齡期兒童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4.8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
3.2.5 青少年
3.2.5.1 居室陽光充足,整潔衛生,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5.2 執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5.3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
3.2.5.4 鼓勵和幫助青少年學會處理衣、食、住、行問題,為其獨立生活打下基礎。
3.2.5.5 了解青少年每天的生活和學習情況,定期檢查其作業。
3.2.5.6 進行勞動技能和就業前培訓等訓練。
3.2.5.7 對患有傳染病的青少年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5.8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
3.2.6 殘疾兒童
3.2.6.1 居室陽光充足,整潔衛生,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6.2 執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2.6.3 協助兒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6.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6.5 根據殘疾情況,提供各種基本的護理服務,如對無吸吮能力的嬰兒,應慢速滴 喂,防止咳嗆等。
3.2.6.6 定期翻身、擦浴及室外活動,防止出現褥瘡。
3.2.6.7 從運動、認知、生活自理能力和語言交往能力等方面進行訓練,以減輕殘疾程 度。
3.2.6.8 對患有傳染病的殘疾兒童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兒童為原則。
3.2.6.9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3 康復
3.3.1 為兒童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6個月內的嬰兒,每月體檢1次;6個月至12月內 的嬰兒,每3個月體檢1次;1-3歲幼兒,每6個月體檢1次;3歲以上兒童,每年體檢1次。
3.3.2 定期查房,每日巡診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3 按照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及早發現兒童異常現象,並給予早期干預。對常見病、多發病制定預防與治療預案。
3.3.4 做好兒童計畫免疫工作,預防傳染病發生。
3.3.5 把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內所有兒童、青少年的醫療保健康復納入到當地初級衛生保健體系之中。
3.3.6 凡新入院嬰幼兒,均應隔離觀察,經體檢確定無傳染性疾病,再轉入普通居室。
3.3.7 為殘疾兒童提供各種綜合性康復服務的機構應提供康復服務,並能夠開展肢體功能訓練、聾兒語訓、弱智教育等學齡前早期綜合康復訓練,指導社區康復工作,接受殘疾兒 童的自費寄養,承擔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以及病殘兒童家長康復知識培訓工作,參與當地的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3.4 心理
3.4.1 嬰幼兒:開展情感交流和愛撫,進行感官、動作、語言訓練、促進心理發育,營造和諧溫暖的生活環境。
3.4.2 學齡前兒童:開展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化解心理困惑,糾正不良行為。輔導兒童做遊戲,培養獨立能力。
3.4.3 7-14周歲兒童及青少年:做好入學前、後的適應性銜接,開展素質教育,培養身心健康發展的學生。分析心理活動,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輔導,進行青春期教育,對 有不良行為者,耐心說服教育,防止發展為品行障礙和人格障礙,幫助其融入主流社會。
3.4.4 殘疾兒童:針對不同殘疾和過去經歷所造成的心理問題,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 詢、輔導,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3.4.5 運用社會活動培養兒童及青少年的社會適應性,對個別問題突出的兒童和青少年,制定專門方案。
3.5 教育
3.5.1 根據兒童特點,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寓教於樂的教育。
3.5.2 學齡前兒童按《幼兒教育大綱》制定教學計畫。
3.5.3 適齡健全兒童入學率達到100%,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3.5.4 對各類殘疾兒童,因人施教,制訂相應的集體和個案特殊教育方案,對盲、聾兒童送專門學校或在福利機構設定特殊教育班學習。對殘疾青少年開展職業培訓。注重社會實 踐教育,提高兒童的綜合素質,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3.5.5 專門為孤殘兒童提供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社會福利機構,需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有關部門頒布的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使其 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4 管 理
4.1 機構證書和名稱
4.1.1 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兒童社會福利院、S.O.S兒童村、孤兒學校、殘疾兒童康復中心、社區特教班等。由國家 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 (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號;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與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的,應執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4.2 人力資源配置
4.2.1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兒童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兒童社會福利機構至少應具備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兼職社會工作人員,1名專職康復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教師、醫生、護士、護理員及其他人員,其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範所規定的 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 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 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4.2.4 配備營養師(士)1名。
4.3 制度建設。
4.3.1 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 收容社會棄嬰,必須履行相應的手續。
4.3.3 積極開展兒童送養、家庭寄養工作,為孤兒、棄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4.3.4 有與自費寄養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定書,並長期保存。
4.3.5 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的宗旨、目標、對 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6 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匯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畫,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以及針對存在問題採取的相應對策。
4.3.7 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結構圖。
4.3.8 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
4.3.9 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的規定。
4.3.10 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全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
4.3.11 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2 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 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準應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3 有工作人員、在院兒童,寄養兒童及寄養家長、監護人和被收養兒童及收養人的 花名冊。入院兒童、寄養家長、監護人的被收養兒童及收養人的個人資料除供需要知情的人 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4 嚴防入院兒童走失。採取有效措施,以便兒童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4.3.15 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6 有自費寄養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7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
5 設施設備
5.1 兒童居室
5.1.1 分嬰兒室和兒童室。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3m2。
5.1.2 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配備居室設施,應配設:兒童單人床、床頭櫃、衣櫃、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單、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壺、 廢紙桶、床頭牌等。
5.1.3 室內家具,各種設備應無尖角凸出部分。
5.2 飯廳應配設兒童餐桌、坐椅、時鐘、公告欄、廢紙桶、窗簾、消毒櫃、洗漱池、防蠅 設備等。
5.3 洗手間及浴室應配備安裝在牆上的尿池、坐便器、衛生紙、衛生紙專用夾、廢紙桶、 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墊和淋浴墊、浴室溫度計、抽氣扇等。
5.4 嬰幼兒配奶室應配備消毒櫃、電冰櫃、熱源、配奶用具等。
5.5 設有兒童專用的衛生間。兒童衛生間應配備淋浴器、取暖設備、大小便器、廢紙桶、 洗手池、窗簾等。
5.6 有必備的洗衣設備。應有洗衣機、熨斗等。
5.7 有供兒童遊戲、學習用的活動場所、教室、圖書室及相應設備。
5.8 有配置了適合殘疾兒童運動、康復、作業治療和語言訓練的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 身場所。
5.9 有接待來訪人員的場所,接待室配備桌椅、紙筆及相關介紹資料。
5.10 室外活動場所達到150m2,綠化面積達到60%。來源:考試幫
5.11 公共區域應設有明顯標誌,方便識別。
5.12 有1部可供自費寄養兒童使用的公用電話。
5.13 必須根據兒童健康情況,準備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物資,應有吸氧裝置、滅菌設備、 嬰兒保溫箱、急救箱、輸液設備、吸痰器、藥品櫃、電冰櫃等。能處理兒童常見病、多發病,能開展應急處理以及轉院過程中醫護工作。不設醫務室或相關醫療力量不足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與有一定資質的醫院簽訂醫療契約,契約醫院必須具備處理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內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能力並能夠承擔兒童常見病、多發病的日常診療任務。
5.14 及時解決消防、照明、報警、通訊、取暖、降溫、排污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出現的問 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5.15 保證水、電供應,冬季室溫不低於16℃,夏季不超過28℃。採集者退散
5.16 生活環境安靜、清潔、優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頂棚、玻璃、牆面、地面、桌面、窗台潔淨。
5.17 建築設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
6 附 則
6.1兒童寄養家庭可參照本規範的相應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