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草案)
注意:此詞條是虛假信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網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的法律法規搜尋中找不到此法。此法為網友杜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
- 又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
- 注意:此詞條是虛假信息
- 杜撰人:網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網路遊戲者的合法利益,促進網路事業的健康發展,認可網路虛擬財產的現實價值,規範服務商與玩家的權利與義務,解決由於虛擬財產而出現的糾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虛擬財產,是指網民、網路遊戲玩家在網路遊戲中的帳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第三條 “虛擬”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形成適當的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路虛擬空間而存在。
第四條 虛擬財產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受法律保護。運營商只是為遊戲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無權對其肆意刪改。
第五條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六條 虛擬財產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法。
第七條 虛擬財產的保護,要堅持明確界定其範圍、合理斷定其價值、妥善處理各方關係、保護玩家利益的原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虛擬財產,是指網民、網路遊戲玩家在網路遊戲中的帳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第三條 “虛擬”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形成適當的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路虛擬空間而存在。
第四條 虛擬財產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受法律保護。運營商只是為遊戲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無權對其肆意刪改。
第五條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六條 虛擬財產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法。
第七條 虛擬財產的保護,要堅持明確界定其範圍、合理斷定其價值、妥善處理各方關係、保護玩家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虛擬財產的範圍及特徵
第八條 網路虛擬空間裡的虛擬財產範圍,主要包括:
(一)遊戲賬號等級;
(二)虛擬金幣;
(三)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藥劑等);
(四)虛擬動植物;
(五)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虛擬物。
第九條 虛擬財產的特徵:
(一)客觀非物質性。虛擬財產是看不見、摸不到的,具有虛擬性,即客觀非物質性。
(二)可交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遊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
(三)有價值性。網路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它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需要耗費一定的勞動。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四)時空的有限性。網路虛擬財產只存在於遊戲運營階段,遊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構世界環境中,即運營商利用其伺服器構建的虛擬環境。
(五)有限的數量性。網路遊戲中的裝備、寵物等虛擬財產都是開發商編寫的程式,它們的數量有限。
(六)唯一性。網路遊戲中的每一個ID、裝備都是唯一的。
(一)遊戲賬號等級;
(二)虛擬金幣;
(三)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藥劑等);
(四)虛擬動植物;
(五)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虛擬物。
第九條 虛擬財產的特徵:
(一)客觀非物質性。虛擬財產是看不見、摸不到的,具有虛擬性,即客觀非物質性。
(二)可交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遊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
(三)有價值性。網路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它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需要耗費一定的勞動。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四)時空的有限性。網路虛擬財產只存在於遊戲運營階段,遊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構世界環境中,即運營商利用其伺服器構建的虛擬環境。
(五)有限的數量性。網路遊戲中的裝備、寵物等虛擬財產都是開發商編寫的程式,它們的數量有限。
(六)唯一性。網路遊戲中的每一個ID、裝備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
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
第十條 虛擬財產的認定和評估體系由信息主管部門、遊戲開發商、遊戲高手等共同協商制定。
第十一條 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要由獨立於服務商與用戶自發市場之外的專業機構來進行。
第十二條 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它必須是玩家經過一定的勞動而取得的。
第十三條 虛擬財產的價值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來,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
第十一條 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要由獨立於服務商與用戶自發市場之外的專業機構來進行。
第十二條 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它必須是玩家經過一定的勞動而取得的。
第十三條 虛擬財產的價值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來,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
第四章
虛擬財產主體的劃分與確認
(虛擬財產的歸屬)
第十四條 虛擬財產的主體為遊戲玩家。
網路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可以通過個人的勞動,虛擬財物、經驗值等獲得。玩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且還伴隨著大量購買遊戲裝備的費用;另一種就是玩家直接從遊戲運營商手中購買,或者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商場以及私下交易中獲得。
(一)虛擬財產的占有權是玩家與運營商的合意
虛擬財產在伺服器上的數據顯示在存儲空間,是運營商的合法占有,但運營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這些數據,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
運營商“保管不慎”則為違約;運營商自主處分,則為侵權。違約或侵權要處200--8000元賠償金,情節嚴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過10000元。
(二)虛擬財產的使用權掌握在玩家手中。
在虛擬架構的世界中,玩家有權使用虛擬財產繼續練級或交易買賣,使用權掌握在玩家手中。
(三)虛擬財產的收益權歸玩家所有。
(四)虛擬財產的處分權歸玩家所有。
在虛擬社會中,玩家處分其財產,有權以賣或贈的方式處分其在虛擬世界中的財產,虛擬財產的處分權人為玩家。
第十五條 玩家在遊戲練級或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權利。
第五章
遊戲運行商終止遊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網路遊戲是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契約,在契約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運營商一旦決定終止遊戲的運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對用戶盡提前的告知義務,否則運營商要對用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網路運行商必須對遊戲終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釋,信息產業部門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介入調查。
第十九條 遊戲運行商可以開發其它遊戲,對其即將終止之遊戲的玩家的所有資料,在自願、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平移。
第六章
虛擬財產喪失中的責任
第二十條 虛擬財產的喪失,是由於玩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償。
玩家不慎泄露密碼、使用外掛等非法軟體導致安全漏洞,或者單純因為侵害者的原因(敲詐、搶劫等),服務商沒有義務恢復受害者的數據記錄從而恢復服務關係,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償。
第二十一條 虛擬財產的喪失,是運營商的原因造成的,運營商應承擔此法律後果。
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保存玩家的相關數據,運營商任意修改玩家的數據,導致玩家虛擬財產等的丟失,侵犯了玩家的合法權利,可處200---8000元賠償,情節嚴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過10000元。
運營商存在錯誤操作,或因軟體存在安全漏洞而產生的被黑客攻擊,此時,運營商應承擔法律後果,然後再向侵害者追償。這裡的軟體安全能夠達到平均水平就可以了,而不是要達到能完全防範任何攻擊的程度。
第二十二條 玩家的虛擬財產喪失,而又無從判斷是因為運營商外的第三人侵權還是因為運營商的過失操作所造成的,可向運營商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上述情況,運營商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遊戲維護、管理上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若運營商無法對自己的無過錯進行舉證,應當推定運營商存在過錯,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第二十四條 若運營商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或證明用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免除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玩家也要就自身虛擬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及其受到侵害的事實,盡一般的舉證責任。
這些責任包括:第一,網路中的ID與現實中的你為同一個人;第二,你的虛擬財產確實發生了某種程度的損害。
對此,運營商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六條 在網路遊戲中竊取他人的虛擬財物被視為犯罪,應判處200---3000元不等,情節嚴重者,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法施行前有關虛擬財產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虛擬財產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