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是為規範船舶簽證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規則。於2007年5月9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 目的: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 通過:2007年5月9日
  • 施行:2007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規則全文,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已於2007年5月9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船舶簽證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內航行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辦理船舶簽證,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不適用於軍事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舶。但是前述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應當按照本規則辦理船舶簽證。
本規則所稱船舶簽證,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主管全國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船舶簽證管理工作應當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船舶簽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航次船舶簽證:
(一)由港內駛出港外;
(二)由港外駛入港內;
(三)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出港內泊位;
(四)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入港內泊位;
(五)駛出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六)駛入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船舶簽證統稱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本條第一款第(二)、(四)、(六)項船舶簽證統稱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併辦理。
第六條 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第七條 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當處於適航或者適拖狀態。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航次船舶簽證,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簽證簿;
(二)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船舶檢驗證書;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六)船員適任證書;
(七)防止油污證書(適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十)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十一)經批准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十二)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十三)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營運證。
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項所指船舶營運證僅要求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在辦理船舶簽證時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第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審查船舶簽證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是否有明顯塗改或者偽造現象、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應當派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簽證申請後,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航次船舶簽證應噹噹場辦理。簽證人員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是否準予簽證的意見、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日期並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不予簽證的,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不予簽證的理由。
第十一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一)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二)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三)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四)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第十二條 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第十三條 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二)上下旅客;
(三)裝卸貨物。
第十四條 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請短期定期船舶簽證取代航次船舶簽證:
(一)在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的船舶;
(二)定線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的船舶,應當向對該固定水域有管轄權的任一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定線航行的船舶應當向航線始發港和終點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的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取代航次船舶簽證:
(一)安全誠信船舶;
(二)安裝並按規定使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三)在前1個年度簽證期內按照規定遞交進出港報告;
(四)已經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船舶港務費交納協定。
第十七條 辦理定期船舶簽證,除需要提交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短期定期船舶簽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年度定期船舶簽證。準予定期船舶簽證的,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註明簽證的有效期限、航行區域或者航線。
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限為12個月。
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只能辦理有效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簽證。
第十九條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區或者航線航行的,或者簽證核定的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申請航次船舶簽證。
第二十條 獲得定期船舶簽證的船舶,在從事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活動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和內容,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
第三章 船舶簽證簿
第二十一條 船舶簽證簿是辦理船舶簽證的專用文書,是記載船舶辦理簽證情況的證明檔案,必須隨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舶簽證簿,也不得在船舶簽證簿上籤注。
船舶簽證簿的格式、內容和船舶簽證印章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船舶簽證簿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申請核發、換髮、補發。
船舶首次申領船舶簽證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名稱變更後申領新船舶簽證簿的,應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核發。
船舶簽證簿遺失、滅失的,應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時,應當提交最近1次經海事管理機構簽證的船舶簽證申請單複印件。
船舶簽證簿使用完畢或者污損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簽證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髮。申請換髮時,應當交驗前一本船舶簽證簿。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噹噹場核發、換髮、補發船舶簽證簿。
海事管理機構核發、換髮、補發船舶簽證簿,應當將船舶概況填寫在船舶簽證簿內,並加蓋海事管理機構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換髮的,應當將換髮情況書面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簽證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的信息,並應當在申請時交驗相應證書。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的信息,並簽署記載人的海事執法證編號、日期並加蓋海事管理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五條 船舶簽證簿應當連續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頁或者擅自塗改。使用完畢後,應當在船保存2年。
船舶報廢、滅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名稱變更時,船舶應當將船舶簽證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註銷。
第二十六條 船舶不得偽造、變造、租借、冒用、騙取船舶簽證簿。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簽證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二十八條 發現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船舶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船舶辦理簽證,並可以責令船舶到指定地點接受查處;拒不改正的,可以採取禁止進港、離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發現船舶不再滿足辦理定期船舶簽證條件的,應當要求船舶按照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航次船舶簽證,並通知準予定期船舶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船舶的定期船舶簽證。
第三十條 發現船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船舶簽證,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船舶簽證,並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撤銷的原因、日期並加蓋印章;已經出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調查處理或者通知下一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當在船舶簽證簿中予以記載,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
(二)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船舶被禁止離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收到的上述信息應當予以記錄,並協助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船舶違反船舶簽證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安全誠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為安全誠信的船舶:
(一)12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嚴重缺陷;
(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內未被實施跟蹤審核或者附加審核;
(三)最近3年未發生安全、污染責任事故;
(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處罰;
(五)船齡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內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船齡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內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第三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完善有關辦理船舶簽證所需的船舶、船員管理等基礎數據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經營人辦理簽證和進出港報告。
第三十六條 交通部對高速客船、滾裝船等特殊船舶的簽證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3年第3號)同時廢止。

解讀

交通部海事局李青平副局長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07規則》的修訂有哪些必要性?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以下簡稱為“《07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1993年)》以下簡稱為“《93法則》”。
《93規則》施行14年以來,船舶簽證管理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航運經濟和科技手段的發展、行政管理理念的進步,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使船舶簽證管理遇到了很多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對船舶簽證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對《93規則》進行修訂。其必要性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
一是需要準確定位船舶簽證的性質,明確船舶簽證的功能。《93規則》沒有界定船舶簽證的功能,簽證定位不明確。長期以來,船舶簽證沿襲了傳統的理念,旨在通過簽證,對船舶實施嚴密式的管理,實現監控船舶動態和把住船舶適航關兩大功能。然而,多年的實踐證明,船舶簽證雖然能夠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船舶進出港動態,確保船舶、船員持有合格證書,但是卻無法替代船舶履行安全責任。需要通過規則修訂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如何履行國家監察的職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鏈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順船舶簽證管理與其他海事管理方式之間的關係,確定船舶簽證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從而真正發揮船舶簽證管理的效能,實現有效監管。
二是船舶簽證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關係需要界定和進一步理順。《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許可必須依法設定和實施。船舶簽證是有法律依據的海事行政許可項目,但《93規則》對船舶簽證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簽證條件、程式、形式的設定不完全符合行政許可的原則和要求。
《93規則》沒有規定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和作為行政主體的簽證機關及其簽證人員的法律責任和責任形式。由於簽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往往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來調整,導致船舶簽證管理外延擴大化和不穩定以及責任追究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長期以來,由於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影響了簽證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也與行政許可責任法定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不相符。
三是船舶簽證管理需要進一步適應港口和航運經濟的發展。隨著港口經濟和航運生產力的發展,港口建設速度不斷加快,港口急劇膨脹,港口密集度顯著提高,一些航運發達的內河水域港口相連成片,形成了密集的“港口群”,許多港口在港內又建設了新的港區和作業點,部分新港區還建設在現有海事管理機構設定難以覆蓋的邊遠地區。港口密集度的提高、港區範圍的迅速擴大,使得港口界限和範圍不斷變化,碼頭所屬權、經營權也較複雜,新老港區作業點分布的複雜化以及船舶港內運輸和臨近港口之間的運輸形式的複雜化使得船舶進出港口的行為難以嚴格界定,需要進一步明確船舶簽證管理的調整範圍。
另外在科技進步的推動下,水路運輸方式也在不斷豐富,拖帶和頂推駁船運輸方式呈現出多樣化和複雜化的趨勢,這些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趨勢所產生的管理關係需要通過《93規則》的修訂來調整和規範,使得船舶簽證管理進一步適應港口經濟和航運生產力的發展。
四是船舶簽證管理應當進一步體現高效和便民的原則。《行政許可法》把高效原則和便民原則作為行政許可的重要原則,要求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都要體現高效和便民,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93規則》在船舶簽證條件的設定和簽證程式的設計上,除形式上不完全符合行政許可要求外,實體上也沒有很好地體現高效和便民的原則。每次進行船舶簽證時都需要校驗大量的文書和資料,反覆提交、重複查驗,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了很多不便。
同樣,由於船舶簽證頻次高,簽證方式和審核手段單一,手續繁瑣,造成船舶簽證工作量大。據不完全統計,基層海事處有近1/3的人員和1/3的工作量用於辦理船舶簽證,牽涉的人力物力巨大,行政成本過高。隨著航運經濟的發展,船舶簽證量還將越來越大,有必要重新設計,簡化程式,節約行政成本,充分發揮執法資源的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五是船舶簽證管理應當符合管理創新和科技進步的要求。現行船舶簽證以在固定站點簽證為主,通過人工方式實現。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不斷進步和科學技術,特別是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遠程簽證、信譽簽證等方式已經成為可能。近年來部分單位已經成功地開發並運用電子簽證。海事系統“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建設,加快了電子簽證建設的步伐,但是《93規則》沒有明確電子簽證的法律地位,電子簽證的條件和程式也沒有設定和規範,需要通過規則的修訂使各種簽證方式合法化、規範化,以適應管理創新和科技進步的要求。
六是船舶簽證管理應當適應海事管理法律環境的變化。《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訂或即將修訂,《安全生產法》、《港口法》、行政執法規範和監督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管理範圍、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執法模式改革要求都要求對《93規則》進行相應修訂。如:水監體制改革後機構名稱改變的影響;《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企業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規則需要進一步體現這一要求。
《07規則》主要進行了哪些修訂?
本次修改的原則是在堅持船舶簽證行政許可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和船舶簽證管理以及航運經濟發展的要求,對《93規則》進行最大限度的修改。修訂達30多個方面。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明確船舶簽證性質,準確定義船舶簽證。主要內容是把船舶簽證定義為“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規定船舶簽證行政許可的性質和功能,為船舶簽證程式和實體規定的起草定好方向,保障船舶簽證的順利實施。
二、明確規定需要辦理船舶簽證的各種情形,規範船舶簽證的程式,提高規則的操作性,方便船舶和海事管理人員掌握。
三、調整定期簽證制度。本次修訂對船舶定期簽證的適用船舶種類、適用航線、定期簽證辦理模式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取消船舶定期簽證資格申請環節、取消定線航行船舶需要協調航線涉及的不同海事管理機構取得一致意見的規定,儘量使定期簽證適用於所有船舶、各種航線,簡化程式,降低難度,便利船舶申請定期簽證,提高工作效率。
四、新建船舶報告制度。船舶報告制度是本次修訂的一個創新,船舶進出港口可以通過有效的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報告。進港已經報告的船舶,進出港手續可以合併辦理,定期簽證、年度簽證船舶只要進行進出港報告,不再需要辦理船舶航次簽證。其目的是簡化手續、方便船舶,也提高海事管理機構工作效率,及時、準確掌握船舶動態,提前安排監督管理工作。
五、新建船舶年度簽證制度。年度簽證也是船舶簽證管理制度的一個創新,指具備條件的船舶可以申請為期12個月的年度簽證,獲得年度簽證船舶有規則第五條規定的行為時,僅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不再辦理航次簽證。其目的有三個:一是推進船舶誠信管理、二是強化船籍港管理、三是為船舶簽證制度的發展提供一個思路。
六、確定電子簽證的法律地位。電子簽證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航運信息化發展的需要,是海事信息化發展的需要。本次修訂,確立了船舶IC卡的法律地位,引入了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船舶簽證辦理方式,為將來逐步推行電子簽證提供了法律依據。
七、建立船舶簽證監督檢查制度。“誰許可,誰監督”是行政許可的原則,《07規則》明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職責、方式、方法以及問題處理,也規定了相對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八、明確船舶簽證的責任。明確了船舶簽證中海事管理機構對材料審查負責,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當有懷疑或者接到舉報時,海事管理監管應當派人到現場核實,方便分清責任,便於依法追究責任。
《93規則》頒布施行取得的成效
《93規則》是在1979年交通部頒發的《船舶進出港口簽證管理辦法》以及1991年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的基礎上,結合當時航政管理體制以及水上船舶運輸的實際情況制定頒布的,它的頒布與施行,對加強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範船舶航行行為,保障船舶和人命財產安全,促進航運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實踐證明,《93規則》是一部比較成功的部門規章。其成效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統一了內河船舶和海船船舶簽證管理。《93規則》出台前,《船舶進出港口簽證管理辦法》適用於海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適用於內河船舶。《93規則》統一了這兩個辦法,成功解決海船和內河船舶簽證管理要求不一致的問題,統一了管理模式、提高了船舶營運效率、促進了江海聯運模式的發展。
二是明確了需要辦理簽證的情形、船舶簽證的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規範了船舶簽證管理。相對於《船舶進出港口簽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93規則》的規定條文更為具體、操作性更強,方便船舶理解簽證辦理程式和要求。
三是擴大船舶定期簽證適用範圍,增加避風、侯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錨泊和航經港區水域的船舶簽證管理的規定,體現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則。
四是加強船舶簽證管理,充分發揮船舶簽證管理手段的作用,促進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法律法規規定,督促船舶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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