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章程是國務院於1963年10月07日發布,自1963年10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章程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3年10月07日
  • 實施日期:1963年10月07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船舶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舶檢驗局)是國家的船舶技術監督機構,負責對船舶執行監督檢驗,使船舶具備保證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
第二條船舶檢驗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
船舶檢驗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主要港口以及船舶和船用產品製造廠設定辦事機構或者派駐驗船師。
船舶檢驗局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驗船機構,在業務上進行指導。
第三條本章程所稱船舶,包括海上和內河的船舶,但是下列船舶除外:
(一)軍艦和軍用船舶;
(二)木帆船和結構簡單的木船;
(三)遊覽船和運動競賽船。
第四條船舶檢驗局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訂有關船舶檢驗、船舶入級、船舶證件、船舶檢驗費等事項的規章制度和船舶建造、噸位丈量、載重線、乘客定額、各種航行安全設備、各種機械設備等規範,經交通部批准後公布施行;
(二)對建造、修理和營運中的船舶執行監督檢驗,技術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船舶適航的證件和運用各種機械設備的證件;
(三)對製造中的船用主要產品和材料執行監督檢驗,技術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檢驗合格證件;
(四)對到達中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執行監督檢驗;
(五)對申請入級的船舶進行入級檢驗,符合入級條件的,授予船級並發給船級證書;
(六)接受申請辦理有關船舶的鑑定、公證等檢驗業務;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代表政府簽發各該公約或者協定所規定的船舶證書。
第五條船舶檢驗局設立技術委員會,作為技術上的諮詢機構,聘請有關部門的專門技術人員擔任委員,根據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檢驗局技術委員會組織規則進行工作。
第六條船舶檢驗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船舶入級機構等簽訂互相服務的協定或者建立業務聯繫。
第七條船舶檢驗局可以參加船舶海損事故的技術鑑定和有關船舶航行安全的調查工作。
第八條船舶檢驗局可以參加有關部門制訂和審定船舶專業標準的工作。
第九條船舶檢驗局執行船舶檢驗工作,按照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檢驗費規定收取檢驗費。
第十條船舶檢驗局執行船舶檢驗工作,不承擔財產上的責任。
第十一條船舶檢驗局局徽的圖案:中間是相互交叉的鐵錨和檢驗錘,底襯五角星,周圍鑲圓邊,圓邊內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
局徽的尺寸比例及其式樣,由船舶檢驗局規定,報交通部核准。
第十二條船舶檢驗局以“zc”(即“中船”二字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為船舶載重線、船級和檢驗鋼印的標誌,具體格式在各有關檔案中訂明。
第十三條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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