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用解讀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用解讀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用解讀版)》是2016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用解讀版)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2月
  • 頁數:173 頁
  • 定價:1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917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以儘量通俗易懂的語言闡述法律條文背後的道理,通過對“條文主旨”、“實用解讀”、“流程示意”、“救濟途徑”等部分的講解,讓學法者充分領會法條的本義,最終幫助讀者指引行為、做好預測,知道權利的邊界,力爭“不戰而屈人之兵”。
本書內容除了《繼承法》外,還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遺囑公證細則》、《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實體和程式方面給予程式指引。同時本書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收錄的案例以及相關批覆,結合《繼承法》具體的法律條文一併呈上,為非專業人士學習和使用本法提供詳細的素材。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機構。法規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合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各類法律圖書。
法規中心長期與機關單位、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遺產的範圍
第四條承包關係與繼承
第五條遺產的處理方式
第六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
權利的行使
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訴訟時效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一條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
第十四條遺產分配主體的擴張
第十五條繼承糾紛處理方式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遺囑的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遺囑的成立要件或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遺產保留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的撤銷、變更
第二十一條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遺囑的效力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繼承、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遺產的剝離
第二十七條遺囑下的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八條胎兒預留份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的方法和規則
第三十條再婚者對繼承的遺產的處分權
第三十一條遺贈扶養協定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與債務清償
第三十四條遺贈與債務清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或補充
規定
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生效日期
附錄一相關文書範本
1.範本1:宣告死亡申請書
2.範本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申請書
3.範本3:自書遺囑
4.範本4:遺贈扶養協定
附錄二繼承糾紛處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附錄三相 關 規 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批覆
1.指導案例: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2.公報案例1: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3.公報案例2:李維祥訴李格梅繼承權糾紛案
4.公報案例3:謝東輝、鄭兆本訴陳世軍等繼承糾紛案
5.公報案例4:李雪花、范洋訴范祖業、滕穎繼承糾紛案
6.公報案例5: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7.批覆案例1:《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8.批覆案例2:《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7)民他字第52號]
9.批覆案例3:《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宜認定為遺產的批覆》[(1987)民他字第31號]
10.批覆案例4:《關於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覆》[(1983)民他字第22號]
11.批覆案例5:《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1987)民他字第12號]
12.批覆案例6:《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1986)民他字第22號]
13.批覆案例7:《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民他字第25號]
14.批覆案例8:《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代理契約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2)民一他字第14號]
15.批覆案例9:《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1986)民他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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