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法

為了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糧食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檔案版本: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簡介,內容,

簡介

為了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糧食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保持糧食產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糧食流通是指糧食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全過程,包括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活動。
第三條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國家實行巨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第五條 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巨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巨觀調控,編制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建議,擬定糧食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組織實施。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
國務院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糧食儲備,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第八條 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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