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城市運動會興奮劑檢查及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城市運動會興奮劑檢查及處罰辦法》主要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號《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針對各項“城市運動”,運動員的參賽過程公平公正提出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城市運動會興奮劑檢查及處罰辦法
【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城市運動會興奮劑檢查及處罰辦法

為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城市運動會(以下簡稱五城會)興奮劑檢查及處罰工作,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把五城會辦成公正、文明的賽會,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號《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以下簡稱1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五城會組委會興奮劑檢查部負責興奮劑檢查、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由國家體育總局委派。
第二條五城會組委會競賽部負責對興奮劑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對外公布。
第三條參賽運動員均有接受興奮劑檢查的義務。
第四條興奮劑禁用物質和方法名單依照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2003年禁用物質與禁用手段》執行。
中國興奮劑檢測中心承擔樣品分析工作。
第五條興奮劑檢查包括血檢和尿檢。檢查程式依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興奮劑檢查計畫及運動員受檢名單由五城會組委會興奮劑檢查部商競賽部和有關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後確定。
第七條運動員或者代表團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興奮劑違規:
(一)運動員興奮劑檢查A瓶尿樣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睪酮和表睪酮之比大於6(T/E>6)的;
(二)運動員使用或者預備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方法的;
(三)接到興奮劑檢查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完成檢查或者逃避、拒絕、阻礙檢查的;
(四)違反賽外檢查規定的(包括未提供必要行蹤信息、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檢查等行為);
(五)使用不正當手段,意圖改變檢查結果的;
(六)從事禁用物質或者方法交易的;
(七)運動員未經許可或者代表團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持有禁用物質的;
(八)組織、強迫、欺騙、誣陷、教唆、協助、資助運動員使用禁用物質或者方法的;
其他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
第八條運動員有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繼續參加五城會的資格及在五城會期間取得的成績,賽後由所屬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依照1號令做出處罰。
運動員有第七條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屬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依照1號令從重處罰。
第九條代表團其他人員有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繼續參加五城會的資格並責成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運動員或代表團其他人員有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屬運動隊、所屬代表團評選五城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資格。
第十一條為保護運動員健康,血檢結果超標的運動員將被停止參加比賽。
第十二條運動員因傷病原因需要使用藥品的,應當選擇不含禁用物質的藥品,如果沒有替代藥品而必須使用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時,運動員必須在所參加的項目比賽開始前72小時將《用藥豁免申請書》報五城會興奮劑檢查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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