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行政法室著作的實體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行政法室
- ISBN:9787509322932
- 頁數:399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11-1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字數:263000
- 紙張:膠版紙
目錄
亮點
亮點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亮點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亮點三、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亮點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亮點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亮點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亮點七、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亮點八、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亮點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亮點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新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保障並提高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勢必能發揮良好的社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