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貨員證書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貨員證書規則》在1983.05.27由交通運輸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貨員證書規則
  •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頒布時間:1983.05.27
  • 實施時間:1983.05.27
檔案全文
船舶理貨是一項公證性工作,外貿船舶的理貨單證在國際索賠上具有法律證明作用。因此,理貨人員必須具有必備的理貨專業知識和相當的政治條件,能夠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提供信得過的理貨服務。
為了保證理貨人員的條件,使理貨人員具有合法身份,加強理貨單證在國際上的法律效力,特制訂本規則。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貨員證書(簡稱理貨員證書)的管理許可權:
理貨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及其授權單位統一發放和管理。
二、理貨員證書的作用:
理貨員證書是理貨人員從事理貨工作的法律證明和資格證明。理貨人員須取得理貨員證書後,才準許從事船舶理貨工作。
三、理貨員證書的適用範圍:
理貨員證書只發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四、取得理貨員證書應具備的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取得理貨員證書:
1.大學、中等專業學校理貨專業畢業;
2.具有高中或相當於高中畢業生的文化程式,經三個月的理貨業務培訓和三個月的船舶理貨工作實習,並經考試及格;
3.實行理貨員證書以前的在職船舶理貨人員,具有高中或相當於高中畢業生的文化程度,經考試及格;
4.實行理貨員證書以前的在職理貨人員,具有國中或相當於國中畢業生的文化程度,從事船舶理貨工作滿五年,經考試及格。
五、理貨員證書的撤銷:
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撤銷理貨員證書:
1.工作中有意違背實事求是的原則,或提供虛假的理貨單證;
2.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
3.利用不正當的手段取得理貨員證書;
4.脫離船舶理貨工作或不能勝任船舶理貨工作。
六、使用理貨員證書的注意事項:
1.維護理貨員證書的嚴肅性,珍惜理貨員證書的榮譽,愛護理貨員證書。
2.工作中攜帶理貨員證書。妥善保管,不得轉讓、轉借或塗改。
3.遺失理貨員證書,即登報聲明作廢,並由所在單位重新申請補發理貨員證書,在補發之前,不得從事船舶理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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