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1999年6月25日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7號《關於廢止37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廢改信息:已廢止
  • 廢止時間:2014-12-07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潛水員管理工作,提高潛水員的職業素質,促進潛水技術的發展,適應潛水市場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產業潛水作業的潛水員,不適用於從事軍事、科研、娛樂和運動的潛水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主管潛水員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撈局(以下簡稱救撈局),具體負責潛水員的培訓、考核、發證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有關執法工作。
第二章 潛水員培訓
第四條 潛水員培訓分為以下種類:
(一)空氣潛水員培訓;
(二)混合氣潛水員培訓;
(三)飽和潛水員培訓。
第五條 潛水員的培訓由專門的潛水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負責。
第六條 培訓機構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規定並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進行培訓種類要求的固定場所、設施和裝備;
(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
(五)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從事潛水員水下實際操作課程培訓的教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救撈局審核發證,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潛水員證書;
(二)具有八年以上潛水經歷;
(三)具有潛水基礎理論知識和一定的教學能力。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取得救撈局簽發的潛水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培訓機構申請許可證,應向救撈局遞交組建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書,並遞交以下檔案、證件:
(一)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章程和內部管理、組織規章制度;
(三)培訓場所使用證明和設施、設備、器材的情況;
(四)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職務及教學經歷;
(五)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所選用的教材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質量保證體系
(七)其他有關規章要求的檔案、證件。
第八條 救撈局在收到潛水員培訓申請書後1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並根據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獲得批准的,應當頒發許可證;對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許可證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培訓的種類、規模和地點;
(三)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條 培訓機構改變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培訓種類和規模,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按交通部批准的潛水員培訓計畫與培訓大綱和許可證核准的培訓種類實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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