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潛水員考核發證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潛水員考核發證辦法》的通知在1994.09.10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潛水員考核發證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海洋開發和水下工程作業的需要,加強潛水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保障潛水員水下作業安全,促進潛水技術的提高和潛水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從事潛水作業的潛水員。
第三條 潛水員證書是潛水作業人員具備安全使用與證書相符的潛水裝具進行潛水作業的憑證。沒有有效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得從事商業潛水作業。
第四條 潛水員證書由交通部統一製作。交通部潛水員考核委員會為我國潛水員證書發證審批機關,其辦事機構設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撈局人事教育處。煙臺、上海、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潛水員考核委員會為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其辦事機構設在各救助打撈局人事教育處。
第二章 潛水員證書
第五條 根據潛水作業採用的潛水方式和呼吸氣體的不同,潛水員證書分為自攜式潛水、通風式潛水、管供式潛水、空氣潛水、混合氣潛水和飽和潛水六種。潛水員經考核後按其實際潛水技能發給相應的潛水員證書。其中持有空氣潛水潛水員證書者等同於同時持有自攜式、通風式、管供式三種潛水員證書,申請混合氣潛水潛水員證書者須持有空氣潛水潛水員證書,申請飽和潛水潛水員證書者須持有混合氣潛水潛水員證書。
第三章 辦證對象
第六條 國家認可的正規潛水學校的畢業生,實習一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即可申請辦理潛水員證書。
第七條 參加過發證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潛水訓練的人員,實習兩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申請辦理潛水員證書。
第八條 在國(境)外參加過國內發證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潛水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申請辦理相應的潛水員證書。
第四章 申辦程式
第九條 申請辦理潛水員證書者應向指定的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寫潛水員證書申請表,如實填寫個人的基本情況、潛水經歷和潛水實績,並由所在單位填寫推薦意見。
2.由縣以上醫療機構按《交通部潛水員體格檢查標準》出具申請人半年以內的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 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負責以下工作:
1.審查潛水員證書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按照申請的潛水種類對申請人組織考核。
3.給考核合格人員簽署辦證意見,報發證審批機關。
第十一條 發證審批機關負責對潛水員證書申請表和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簽署的意見進行審核,在60日內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決定,確認合格者即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
第十二條 潛水員證書的各項內容須填寫齊全、準確,經發證機關加蓋“交通部潛水員考核委員會”鋼印後生效。
第五章 年審
第十三條 潛水員證書實行年審制。年審目的是審查潛水員現有作業能力和技術水平是否與其所持證書相符。
第十四條 年審項目包括健康檢查、技術審查及潛水實績考核等。年審工作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進行。年審工作由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潛水員年審合格者由潛水員證書考核機關在其潛水員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後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潛水員因生病或其它原因連續一年沒有進行潛水作業或模擬潛水作業的即視為年審不合格。潛水員恢復潛水作業時須經原考核機關重新審查確認。
第十七條 凡二年以上未通過年審的潛水員,其潛水員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潛水員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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