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

即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 (英文: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直屬農業部的正局級機構,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南路96號農豐大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
  • 外文名: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職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省級機構,

機構職責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接受承認的國際公約要求,以及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業部“三定”方案規定“農業部履行的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由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承擔”。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漁業船舶檢驗的法律法規,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有關義務。
(二)起草漁業船舶檢驗的法律法規、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起草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經農業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漁業船舶檢驗規範、規程、證書格式及指導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及監督管理;處理漁業船舶檢驗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業務糾紛;組織協調有關國家和地區委託的漁業船舶檢驗業務;組織、協調、指導漁船公證檢驗業務。
(四)負責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業務核定;承擔漁業船舶註冊驗船師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業務執行情況;監督驗船人員依法檢驗與文明執法。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設計單位、修造企業及重要船用產品製造、維修企業、檢測機構的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漁業船舶船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管理;指導漁業船舶修造企業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六)擬定漁業船舶必須檢驗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目錄,經農業部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全國漁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七)承擔全國漁船漁機漁具行業的指導工作。
(八)承辦農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財務處
體系建設與信息處
法規監督處
檢驗管理處
產品質量監督處
技術發展處

省級機構

遼寧漁業船舶檢驗局
河北漁業船舶檢驗局
天津漁業船舶檢驗局
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
江蘇漁業船舶檢驗局
上海漁業船舶檢驗局
浙江漁業船舶檢驗局
福建漁業船舶檢驗局
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
廣西漁業船舶檢驗局
海南漁業船舶檢驗局
黑龍江漁業船舶檢驗局
吉林漁業船舶檢驗局
內蒙古漁業船舶檢驗局
湖北漁業船舶檢驗局
湖南漁業船舶檢驗局
江西漁業船舶檢驗局
安徽漁業船舶檢驗局
四川漁業船舶檢驗局
重慶漁業船舶檢驗局
雲南漁業船舶檢驗局
貴州漁業船舶檢驗局
陝西漁業船舶檢驗局
甘肅漁業船舶檢驗局
青海漁業船舶檢驗局
新疆漁業船舶檢驗局
河南漁業船舶檢驗局
山西漁業船舶檢驗局
北京漁業船舶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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