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銜是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管理指揮幹部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十一級;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設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八級。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條例》於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防救援銜
- 作用:榮譽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5日(徵求意見)
- 發布機構:全國人大
設定過程
級別設定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
(二)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高級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主管部門
首次授予
(一)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調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初任消防員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具備專業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首次授予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授予: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三)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四)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授予:
(一)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二)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