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

消防救援銜是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管理指揮幹部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十一級;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設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八級。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條例》於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防救援銜
  • 作用:榮譽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5日(徵求意見)
  • 發布機構:全國人大
設定過程,級別設定,主管部門,首次授予,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設定過程

201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4日。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級別設定

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當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隸屬於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的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和消防員分別設定。
管理指揮幹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
(二)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高級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主管部門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首次授予

初任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調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初任消防員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具備專業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首次授予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授予: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三)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四)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授予:
(一)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二)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授予。

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2018年11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佩帶的消防救援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消防救援銜相符。
第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的消防救援銜標誌: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銜標誌由金黃色橄欖枝環繞金黃色徽標組成,徽標由五角星、雄鷹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帶構成;指揮長、指揮員銜標誌由金黃色橫槓和金黃色六角星花組成;高級消防員、中級消防員和初級消防員中的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銜標誌由金黃色橫槓和金黃色徽標組成,徽標由交叉斧頭、水槍、緊握手腕和雄鷹翅膀構成,預備消防士銜標誌為金黃色橫槓。
第四條 消防救援銜標誌佩帶在肩章和領章上,肩章分為硬肩章、軟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軟肩章為劍形,套式肩章、領章為四邊形;肩章、領章版面為深火焰藍色。消防救援人員著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時,佩帶硬肩章;著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訓大衣時,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佩帶軟肩章,消防員佩帶套式肩章;著作訓服時,佩帶領章。
第五條 總監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徽標,副總監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多半周徽標,助理總監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小半周徽標。
指揮長銜標誌綴釘二道粗橫槓,高級指揮長銜標誌綴釘四枚六角星花,一級指揮長銜標誌綴釘三枚六角星花,二級指揮長銜標誌綴釘二枚六角星花,三級指揮長銜標誌綴釘一枚六角星花。
指揮員銜標誌綴釘一道粗橫槓,一級指揮員銜標誌綴釘四枚六角星花,二級指揮員銜標誌綴釘三枚六角星花,三級指揮員銜標誌綴釘二枚六角星花,四級指揮員銜標誌綴釘一枚六角星花。
高級消防員銜標誌綴釘一枚徽標,一級消防長銜標誌綴釘三粗一細四道橫槓,二級消防長銜標誌綴釘三道粗橫槓,三級消防長銜標誌綴釘二粗一細三道橫槓。
中級消防員銜標誌綴釘一枚徽標,一級消防士銜標誌綴釘二道粗橫槓,二級消防士銜標誌綴釘一粗一細二道橫槓。
初級消防員銜標誌中,三級消防士銜標誌綴釘一枚徽標和一道粗橫槓,四級消防士銜標誌綴釘一枚徽標和一道細橫槓,預備消防士銜標誌綴釘一道加粗橫槓。
第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晉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消防救援銜標誌;取消消防救援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消防救援銜標誌。
第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的消防救援銜標誌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變造和買賣、使用消防救援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消防救援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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