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擁有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及國際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淵源;習慣只在個別情況和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才作為法的淵源;判例不作為法的淵源,屬於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法律檔案,只對法院審理同一類案件具有參考價值。

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該法規的機關;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髙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這種解釋對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國家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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