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索馬在1980年04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0年04月23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3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政府(在本協定中,以下簡稱“締約雙方”),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和發展兩國之間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保證採取一切可能的、符合兩國法律和規章的措施,以利於兩國之間的貿易往來。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各自國家法律和規章範圍內,為兩國產品的交換提供最大便利,以促進兩國間進出口貿易的平衡。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1.商品的進口、出口和過境的關稅或其他一切捐稅;
2.商品在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一切費用;
3.進口和出口許可證的發給。
二、但本條款不適用於:
1.締約一方為了便利邊境貿易,已經給予或可能給予鄰國的利益;
2.締約一方由於已經參加或可能參加某一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而產生的利益。
第四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在本協定範圍內交貨和提供服務的商業契約,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權進行對外貿易的其他機構簽訂。
二、在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方面,在本協定範圍內交貨和提供服務的商業契約,應由在索馬里民主共和國經營貿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簽訂。
第五條
一、締約一方的貨物進口到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後,可再出口到第三國,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該貨物一方有關當局的同意。
二、締約任何一方對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條件和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條為便利兩國貿易的發展,締約雙方應在各自國家現行法律和規章範圍內,鼓勵參加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組織的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並為組織這些博覽會和展覽會進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一、締約一方的產品經一個或幾個第三國領土過境後進口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締約另一方不得徵收高於這些產品從對方領土直接進口時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經過第三國領土運輸時轉船、重新包裝和存倉的貨物。
第八條
一、締約雙方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在本協定下向另一方出口的貨物的價格按國際市場價格作價,即在該貨物在主要市場的價格基礎上作價。
二、兩國一切貿易和非貿易的付款,應依照各自國內現行外匯條例,以雙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
第九條為更有效地執行本協定的各項條款,雙方同意建立由兩國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混合委員會每三年會晤一次,輪流在北京和摩加迪沙舉行。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本協定的執行,促進兩國之間貿易順利進展;在必要的情況下,對締約任何一方或締約雙方提出建議,以進一步改善兩國間的貿易關係;以及對本協定提出修改的建議。
第十條經締約雙方協商,可以換函方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這些修改應作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協定須經兩國各自現行法律的核准。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后臨時生效。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後,以照會通知,並自最後通知一方照會發出之日起最後生效,從而代替兩國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五日簽訂的貿易和支付協定,該協定自本協定臨時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
本協定自最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索馬里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譯誤以英文本為準。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強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
(簽字)(簽字)
附:中國政府和索馬里政府關於
貿易支付協定中有關支付問題的換文
(一)我方去文
索馬里民主共和國貿易部長
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先生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五日簽訂的中、索貿易和支付協定第五條所述“清算帳戶”,自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簽訂的貿易協定臨時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繼續保持以辦理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簽訂的貿易協定臨時生效前所簽訂的通過帳戶清算的契約的支付事宜。在這六個月期滿時,上述帳戶上可能存在的差額將立即由債務方以雙方同意的貨物或可兌換的貨幣向債權方償付。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我將不勝感謝。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先生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今日的來信,內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榮幸地代表索馬里政府確認我們經過友好商談達成上述來函中所列的協定。
順致崇高的敬意。
索馬里民主共和國貿易部長
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
(簽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政府(在本協定中,以下簡稱“締約雙方”),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和發展兩國之間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保證採取一切可能的、符合兩國法律和規章的措施,以利於兩國之間的貿易往來。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各自國家法律和規章範圍內,為兩國產品的交換提供最大便利,以促進兩國間進出口貿易的平衡。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1.商品的進口、出口和過境的關稅或其他一切捐稅;
2.商品在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一切費用;
3.進口和出口許可證的發給。
二、但本條款不適用於:
1.締約一方為了便利邊境貿易,已經給予或可能給予鄰國的利益;
2.締約一方由於已經參加或可能參加某一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而產生的利益。
第四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在本協定範圍內交貨和提供服務的商業契約,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權進行對外貿易的其他機構簽訂。
二、在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方面,在本協定範圍內交貨和提供服務的商業契約,應由在索馬里民主共和國經營貿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簽訂。
第五條
一、締約一方的貨物進口到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後,可再出口到第三國,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該貨物一方有關當局的同意。
二、締約任何一方對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條件和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條為便利兩國貿易的發展,締約雙方應在各自國家現行法律和規章範圍內,鼓勵參加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組織的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並為組織這些博覽會和展覽會進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一、締約一方的產品經一個或幾個第三國領土過境後進口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締約另一方不得徵收高於這些產品從對方領土直接進口時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經過第三國領土運輸時轉船、重新包裝和存倉的貨物。
第八條
一、締約雙方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在本協定下向另一方出口的貨物的價格按國際市場價格作價,即在該貨物在主要市場的價格基礎上作價。
二、兩國一切貿易和非貿易的付款,應依照各自國內現行外匯條例,以雙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
第九條為更有效地執行本協定的各項條款,雙方同意建立由兩國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混合委員會每三年會晤一次,輪流在北京和摩加迪沙舉行。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本協定的執行,促進兩國之間貿易順利進展;在必要的情況下,對締約任何一方或締約雙方提出建議,以進一步改善兩國間的貿易關係;以及對本協定提出修改的建議。
第十條經締約雙方協商,可以換函方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這些修改應作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協定須經兩國各自現行法律的核准。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后臨時生效。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後,以照會通知,並自最後通知一方照會發出之日起最後生效,從而代替兩國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五日簽訂的貿易和支付協定,該協定自本協定臨時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
本協定自最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索馬里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譯誤以英文本為準。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索馬里民主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強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
(簽字)(簽字)
附:中國政府和索馬里政府關於
貿易支付協定中有關支付問題的換文
(一)我方去文
索馬里民主共和國貿易部長
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先生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五日簽訂的中、索貿易和支付協定第五條所述“清算帳戶”,自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簽訂的貿易協定臨時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繼續保持以辦理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簽訂的貿易協定臨時生效前所簽訂的通過帳戶清算的契約的支付事宜。在這六個月期滿時,上述帳戶上可能存在的差額將立即由債務方以雙方同意的貨物或可兌換的貨幣向債權方償付。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我將不勝感謝。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先生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今日的來信,內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榮幸地代表索馬里政府確認我們經過友好商談達成上述來函中所列的協定。
順致崇高的敬意。
索馬里民主共和國貿易部長
艾哈邁德·穆罕默德·馬哈茂德
(簽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