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哥倫比亞在1981年07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1年07月17日
-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本著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和加強兩國貿易關係的願望,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之間的貿易業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營貿易公司和哥倫比亞共和國的法人和自然人根據本協定的規定及兩國對進口、出口和外匯管制的規定進行。具體進出口協定和契約應按照雙方的需要和可能,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簽訂。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章,在可能範圍內,對兩國之間的商品進出口和許可證的發放提供便利。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在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和國內稅捐、費用和海關規章、手續、程式等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
(一)締約任何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和運輸已給予或將可能給予任何鄰國的優惠;
(二)締約雙方因參加自由貿易區、一體化集團或區域及小區域協定已給予或將可能給予第三國的優惠。
第四條兩國間交換的商品,只供進口國國內使用和消費,未經出口國同意,不得轉口。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促進兩國貿易人員、小組和代表團的往來,鼓勵另一方在本國舉辦展覽會、參加國際博覽會和進行其它促進貿易的活動,並將為此提供通常所給予的各種便利。
第六條締約各方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對下列商品的進出口免徵關稅、稅捐和其它類似稅收:
(一)用於展覽和博覽會,不在展出國出售的展品和物品;
(二)遞送的無商業價值的樣品、樣本、報價單和商業宣傳資料。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哥倫比亞共和國之間的一切支付,根據兩國各自現行的外匯管制法律和規章,以雙方同意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
第八條為實現本協定的宗旨,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和促進兩國間貿易關係的發展,締約雙方同意成立貿易混合委員會,在雙方認為必要時,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會議。
第九條本協定自雙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三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以此法順延。
第十條如締約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自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后失效。
本協定終止後,締約雙方應繼續完成根據本協定規定簽訂的協定和契約產生的全部義務。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李強胡里奧·馬里奧·聖多明戈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