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中非在1998年07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8年07月01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體育、出版和新聞廣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每年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具體數額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它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雙方鼓勵兩國間的體育合作與交流,具體事宜由兩國相應的體育組織或機構商定。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博物館學和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以上學科的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八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九條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雙方將另行商定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和費用等問題。
第十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非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源潮加斯通·貝依納·班迪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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