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2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2年09月04日發布,自1985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2年09月04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4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法律
- 法規類別:專利法規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03月12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1992),1992年09月0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2修正),1992年09月04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0),2000年08月25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2000年08月25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8),2008年12月27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2008年12月27日發布。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套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契約,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契約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畫,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套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檔案。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檔案,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專利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複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專利權轉讓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上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契約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