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釋本》選取標準文本,由權威立法機關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煉條文主旨。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後附錄文書範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釋本》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管理方針
第四條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
第九條 監管部門及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宣傳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支持發展
第十五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 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標準及護養、檢測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
第三十一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四十五條 了解、建議權
第四十六條 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四十七條 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四十八條 獲得賠償權
第四十九條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條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工會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五十五條 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條 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
第六十二條 檢查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六十三條 舉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
第六十五條 舉報義務
第六十六條 獎勵
第六十七條 輿論監督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九條 組織和設備要求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二條 事故搶救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
第七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條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30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年11月7日)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年8月23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