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菜籽粕(GB/T 22514-2008)》由國家糧食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糧食儲備局無錫科學研究院。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樊萬寶糧油有限公司、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秦衛國、姚專、王嵐、張甲亮、柴順功、周鈞平、周人楷。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菜籽粕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9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35527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 外文名:Rapeseed Meal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定價:14.00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菜籽粕(GB/T 22514-2008)》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插圖:
6.4 粗蛋白質檢驗:按GB/T 5511執行,蛋白質換算係數為6.25。
6.5 粗纖維素檢驗:按GB/T 5515執行。
6.6 總灰分檢驗:按GB/T 9824執行。
6.7 硫苷檢驗:按ISO 9167—1執行。
6.8 真實性檢驗:按GB/T 14698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一般規則
按GB/T 5490執行。
7.2 產品組批
同種產品、每天生產的為一個批次,每批隨機抽取500 g作為樣品。
7.3 出廠檢驗
粗蛋白質、水分應隨生產按班抽樣檢驗,粗纖維、總灰分、硫苷(對低硫苷菜籽粕或客戶要求時)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按第5章的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產品進行型式檢驗:
——當原料、設備、工藝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正式生產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投產後或停產後恢復生產時,要進行型式檢驗。
7.5 判定規則
7.5.1 產品的各項質量要求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7.5.2 當其他項目符合要求,而菜籽粕蛋白含量低於三等時,判定為等外級。
8 標籤和標識
8.1 應在包裝物上或貨位登記卡上、隨行檔案中標明產品名稱、類別、質量等級、原料菜籽收穫年度和生產國名等內容。
8.2 採用轉基因油菜籽生產加工的菜籽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9 包裝、運輸和儲存
9.1 包裝
菜籽粕可以散裝、用麻袋或塑膠編織袋包裝,或按用戶要求包裝。包裝用麻袋應符合LS/T 3801的有關規定;包裝用編織袋應符合GB/T 8946的有關規定。
9.2 運輸
產品運輸中應避免曝曬、雨淋,且運輸時應有防雨、防曬措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易造成產品污染的物品混合運輸。
插圖:
6.4 粗蛋白質檢驗:按GB/T 5511執行,蛋白質換算係數為6.25。
6.5 粗纖維素檢驗:按GB/T 5515執行。
6.6 總灰分檢驗:按GB/T 9824執行。
6.7 硫苷檢驗:按ISO 9167—1執行。
6.8 真實性檢驗:按GB/T 14698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一般規則
按GB/T 5490執行。
7.2 產品組批
同種產品、每天生產的為一個批次,每批隨機抽取500 g作為樣品。
7.3 出廠檢驗
粗蛋白質、水分應隨生產按班抽樣檢驗,粗纖維、總灰分、硫苷(對低硫苷菜籽粕或客戶要求時)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按第5章的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產品進行型式檢驗:
——當原料、設備、工藝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正式生產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投產後或停產後恢復生產時,要進行型式檢驗。
7.5 判定規則
7.5.1 產品的各項質量要求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7.5.2 當其他項目符合要求,而菜籽粕蛋白含量低於三等時,判定為等外級。
8 標籤和標識
8.1 應在包裝物上或貨位登記卡上、隨行檔案中標明產品名稱、類別、質量等級、原料菜籽收穫年度和生產國名等內容。
8.2 採用轉基因油菜籽生產加工的菜籽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9 包裝、運輸和儲存
9.1 包裝
菜籽粕可以散裝、用麻袋或塑膠編織袋包裝,或按用戶要求包裝。包裝用麻袋應符合LS/T 3801的有關規定;包裝用編織袋應符合GB/T 8946的有關規定。
9.2 運輸
產品運輸中應避免曝曬、雨淋,且運輸時應有防雨、防曬措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易造成產品污染的物品混合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