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GB/T 26187-2010)》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造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41)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種紙與紙製品質量檢驗中心、中國製漿造紙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萬平、李大方、雷聲洪、雷榮、汪東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
  • 出版日期:2011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41927
  • 外文名:Crepe Paper for Masking Tape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內容簡介,作者,文摘,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GB/T 26187-201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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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可接收性的確定:第一次檢驗的樣品數量應等於該方案給出的第一樣本量。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小於或等於第一接收數,應認為該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大於或等於第一拒收數,應認為該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介於第一接收數與第一拒收數之間,應檢驗由方案給出樣本量的第二樣本並累計在第一樣本和第二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如果不合格品累計數小於或等於第二接收數,則判定該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計數大於或等於第二拒收數,則判定該批是不可接收的。
5.5需方有權按本標準檢查產品質量,若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到貨後三個月內(或按契約規定)通知供方共同取樣復檢,若不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契約規定,則判為批不合格,由供方負責處理;若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契約規定,則判為批合格,由需方負責處理。
6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6.1產品分切後先用纏繞膜包裝,然後用定量大於120g/mz的兩層牛皮紙包裝,兩端面用木塞塞緊;產品的標誌按照GB/T10342規定進行;或按契約規定。
6.2產品應妥善貯存保管,防止雨、雪、地面濕氣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影響。
6.3產品搬運過程應輕拿輕放,不應從高處扔下。
6.4產品運輸時應使用能防雨、防曝曬和潔淨的運輸工具,不應與腐蝕性物質混裝。
6.5由於保管或運輸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產品發生質變或損失,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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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美紋紙(GB/T 26187-201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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