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在1979.09.09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
  • 頒布時間:1979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79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1979年五月十一日簽訂的關於解決資產要求的協定,保障我國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凡屬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團體、學校等被美國政府凍結的資產,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代表他們,在美國政府按照中美兩國政府的協定宣布解凍後,向美方債務人辦理有關被美國政府凍結資產的收回或提取事項。
二、原私營工商企業和公私合營的工商企業,經過多年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按不同行業,分別改組或合併為國營工商企業,國務院決定,授權中國銀行全權代表他們辦理有關被美國政府凍結資產的收回或提取事項。上述被凍結資產收回或提取後,由中國銀行按照我國有關法令,同有關單位進行結算。
三、對於被凍結的我國國民的個人資產,為了便於同美方債務人進行聯繫,保障其合法權益,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對外辦理收回或提取手續。此項被凍結的個人資產收回或提取後,由中國銀行按我國有關法令進行支付。
四、自本命令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中國銀行同意,不得提取、出售或轉移其被美國政府凍結的一切資產。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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