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5年8月20日簽發的命令。
第448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所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
- 簽發日期:2005年8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448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