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8號》1999年6月30日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8號
- 發布時間:1999年6月30日
- 執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時效性:現行有效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8號》1999年6月30日由國務院頒布。
檔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8號)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貨幣制度,提高人民幣的防偽性能,現決定:
一、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陸續發行第五套人民幣。第五套人民幣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八種面額。
二、第五套人民幣與現行人民幣的比率為一比一,即第五套人民幣1元和現行人民幣1元等值,其餘類推。
三、第五套人民幣發行後,與現行人民幣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貨幣職能。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種人民幣。
四、第五套人民幣各種券別的發行時間,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告。
五、凡破壞第五套人民幣發行或借發行新版貨幣之機,擾亂金融秩序者,均依法懲處。對上述違法行為,每個公民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舉揭發。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貨幣制度,提高人民幣的防偽性能,現決定:
一、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陸續發行第五套人民幣。第五套人民幣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八種面額。
二、第五套人民幣與現行人民幣的比率為一比一,即第五套人民幣1元和現行人民幣1元等值,其餘類推。
三、第五套人民幣發行後,與現行人民幣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貨幣職能。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種人民幣。
四、第五套人民幣各種券別的發行時間,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告。
五、凡破壞第五套人民幣發行或借發行新版貨幣之機,擾亂金融秩序者,均依法懲處。對上述違法行為,每個公民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舉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