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4年2月3日簽發的命令。
第146號令《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為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製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 通過日期:1994年1月24日
- 簽發日期:1994年2月3日
- 實施日期:1994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146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法律版本:1995年3月25日修訂
簽發,全文,修訂信息,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常委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修訂信息
1995年3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號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