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3號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令第113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於1993年4月27日簽發的命令。

第113號令《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所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3號)
  • 簽發日期:1993年4月27日
  • 實施日期:1993年4月27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113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 當前版本:1999年6月30日修訂
簽發,全文,修訂信息,

簽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 113 號
現發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文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
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隊伍建設,便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士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決定增設士官軍銜等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
“士官: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
“志願兵役制士兵: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
“士兵軍銜的授予與晉升規定如下: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上等兵軍銜。
(二)軍士:服現役第二年的副班長、服現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晉升下士軍銜;服現役第三年的班長、服現役第四年的副班長、服現役第五年的下士,晉升中士軍銜;服現役第四年的班長、服現役第五年的副班長,晉升上士軍銜。
(三)士官:經過軍事院校或者士官訓練機構培訓,被任命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一級軍士長晉升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晉升三級軍士長的期限各為四年;三級軍士長晉升四級軍士長的期限為五年;服現役滿五年、自願繼續服現役,經批准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士兵,授予一級專業軍士軍銜;一級專業軍士晉升二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晉升三級專業軍士的期限各為四年;三級專業軍士晉升四級專業軍士的期限為五年。
編制職務相當於班長的,按照班長的軍銜晉升。”
四、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
“四級軍士長和四級專業軍士,由軍或者相當于軍的單位的主官批准;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和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由師或者相當於師的單位的主官批准。”
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降級,撤職或者取消志願兵資格,除名,開除軍籍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一級軍士長、一級專業軍士、列兵;降級不適用於級別薪金最低一級的士官。降職、降銜、降級,一般只降一級。”
六、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志願兵享受供給制和薪金制相結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軍銜薪金、級別薪金和補貼構成。”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
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略)
附屬檔案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並依照本條例授予相應軍銜。
第三條 士兵必須忠於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刻苦鑽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手中武器;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準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條 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第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從兵役機關批准之日算起;調往服現役期限不同的軍種,服現役期限隨之改變。
第七條 義務兵超期服現役,由團以上機關批准。
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必須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專業技術熟練。
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不得超過士兵編制總數的15%。
第八條 志願兵從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志願兵,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於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第九條 志願兵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志願兵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須經六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連續從事本專業不少於二年。
第十條 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由營或者相當於營的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鬥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的職務,但戰鬥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第十一條 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軍隊企業、事業單位服現役。
第十二條 士兵在師(旅)範圍內調動,須經上一級主管首長批准;跨師(旅)以上單位的調動,由軍以上司令機關辦理,報上一級領導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過共同科目基礎教育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過六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過三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 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訓練考核,對專業技術兵進行技術等級標準考核。考核成績應當作為使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章 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一)士官: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二)軍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 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一)志願兵役制士兵: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二)義務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七條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第十八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與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編制軍銜、德才表現和服現役年限為依據。
第十九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與晉升規定如下: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上等兵軍銜。
(二)軍士:服現役第二年的副班長、服現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晉升下士軍銜;服現役第三年的班長、服現役第四年的副班長、服現役第五年的下士,晉升中士軍銜;服現役第四年的班長、服現役第五年的副班長,晉升上士軍銜。
(三)士官:經過軍事院校或者士官訓練機構培訓,被任命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一級軍士長晉升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晉升三級軍士長的期限各為四年;三級軍士長晉升四級軍士長的期限為五年;服現役滿五年、自願繼續服現役,經批准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士兵,授予一級專業軍士軍銜;一級專業軍士晉升二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晉升三級專業軍士的期限各為四年;三級專業軍士晉升四級專業軍士的期限為五年。
編制職務相當於班長的,按照班長的軍銜晉升。
第二十條 士兵軍銜應當按規定期限晉升。士兵由於職務晉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編制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一條 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規定如下:
(一)四級軍士長和四級專業軍士,由軍或者相當于軍的單位的主官批准;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和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由師或者相當於師的單位的主官批准。
(二)上士、中士、下士,由營或者相當於營的單位的主官批准。
(三)上等兵、列兵,由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兵的軍銜的授予與晉升,由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隊前口頭公布。軍士、士官軍銜的授予與晉升,由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提名,填寫軍銜報告表上報審批,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條 士兵在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學制六個月以上的,由訓練單位辦理;學制不滿六個月或者送地方學習的,由原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的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第二十四條 士兵在受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問題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 軍銜高的士兵對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 士兵必須按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第二十七條 士兵編制軍銜和首次軍銜評定、授予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章 士兵的獎懲
第二十八條 對在作戰和訓練、執勤、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的士兵,應當根據其具體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的其他獎勵。
對榮獲二等功以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的士兵,其軍銜或者級別,可以提前晉升。
第三十條 對違犯紀律和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軍隊和人民造成損失,或者在民眾中產生不良影響的士兵,應當根據其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降級,撤職或者取消志願兵資格,除名,開除軍籍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一級軍士長、一級專業軍士、列兵;降級不適用於級別薪金最低一級的士官。降職、降銜、降級,一般只降一級。
第三十二條 士兵受降銜或者降級處分後,其軍銜、級別的晉升期限按照處分後的軍銜、級別重新計算。
士兵受降銜或者降級處分後,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並在作戰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或者級別晉升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三十三條 給予士兵獎勵和行政處分的許可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士兵被除名、開除軍籍、勞動教養或者判處徒刑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取消或者剝奪其軍銜。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 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
志願兵享受供給制和薪金制相結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軍銜薪金、級別薪金和補貼構成。
第三十六條 軍士長、專業軍士的薪金級別各為八級。一級至四級,晉升期限各為三年;五級至八級,晉升期限各為四年。薪金級別晉升,由團或者相當於團的單位的主官批准。
軍士長的級別薪金標準,應當高於相同級別專業軍士的級別薪金標準。
第三十七條 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和授予軍士長軍銜的士兵,按規定發給職務津貼。
第三十八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三十九條 士兵生活有困難的,應適當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志願兵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第二、三年內,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十天。第四、五年內,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志願兵未婚同父母遠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或者已婚但夫妻遠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三十天,未婚的二十天。當年未探親的,第二年增加探親假十五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異地的,每四年給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標準報銷。
第四十二條 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兵停止探親。
國家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以後,一切探親的士兵應當立即返回部隊。
第四十三條 志願兵的家屬一般不隨軍。個別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經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政府應當準予落戶。
家屬隨軍的志願兵,其休假、住房、家屬就業、子女入托、入學等待遇與家屬隨軍的營職以下軍官相同。
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一般應退出現役。義務兵超期服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志願兵的,必須退出現役。志願兵服現役滿十七年或者年滿三十五周歲,除個別具有特殊專長、經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外,一律退出現役。
第四十五條 服現役期限未滿的士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六條 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七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 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亂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同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士兵從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到原徵集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逾期不報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由戶口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適當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志願兵退出現役,實行轉業、復員、退休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五十一條 士兵退出現役後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的原則確定。
第五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 269 號
現發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朱鎔基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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