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商務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商務條約是由葉門在1958年01月1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58年01月12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國王伊馬姆·艾哈邁德·伊本·葉海亞·哈米德丁·納賽爾·里迪尼拉陛下,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友好條約第四條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經濟關係,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且各自特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國王伊馬姆·艾哈邁德·伊本·葉海亞·哈米德丁·納賽爾·里迪尼拉陛下特派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王太子、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國防大臣塞弗·伊斯蘭·穆罕默德·巴德爾殿下。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了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保證採取可能的措施發展兩國間的貿易。
第二條從一方向另一方領土進口的商品,雙方政府各給予對方以最惠國待遇;在有關關稅和其他進出口稅方面、進出口的費用和手續方面、國內任何賦稅方面和取得進出口許可證的手續方面,都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間的貿易在甲、乙兩附表的基礎上進行。
附表甲內列有從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商品;附表乙內列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出口的商品。
此外,雙方也可以根據將來協定的商品貨單進行貿易。
第四條第三條的規定並不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當地有關的進出口法令規章就本條約第三條內沒有包括的商品進行交易。
第五條依照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現行法令或宗教教規被禁止買賣的商品不得作為交易的對象。
第六條締約一方的船隻和該船隻所載的貨物在締約另一方的港口內在一切方面享受最惠國待遇。
第七條締約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方的領土內應該嚴格遵守當地現行的法令規章,尊重宗教、風俗和習慣,並且不干涉所在國的內政。
第八條本條約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遇不適用於:
(甲)締約一方為了便利進行貿易已經給予或者將來可能給予某一鄰國的權利和特權;
(乙)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政府已經給予或者將來可能給予某一阿拉伯國家的權利和特權。
第九條雙方各自努力使己方的出口額和從對方的進口額達到平衡。
第十條雙方根據本條約進行交易的商品以英鎊或者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貨幣付款。
第十一條本條約的有效期為五年。在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的願望,本條約將繼續有效五年,並依此法順延,直到雙方中的一方在有效的五年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期滿後終止本條約的願望為止。
第十二條本條約須經批准,並且從在葉門塔茲互換批准書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條約於公元1958年1月12日、回曆1377年6月20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釋上有分歧的時候,以阿拉伯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周恩來塞弗·伊斯蘭·穆罕默德·巴德爾
(簽字)(簽字)
附表甲:
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單
一、生咖啡
二、棉花
三、棉籽油
四、油籽
五、生皮
六、菸草
七、核桃
八、杏仁
九、扁豆
十、葡萄乾
十一、芝麻
十二、佐料
十三、鹹魚
十四、骨、角
十五、礦物
十六、工業用鹽
十七、銀製品
附表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出口貨單
一、鋼材:鋼板、元鋼、扁鋼、角鋼。
二、機械:柴油機、汽油機、電焊機、電動機、各種壓力機、各種工作母機、紡織機、針織機、縫紉機、印刷機、榨油機、造紙機、碾米機、水泵、建築機械、各種工具。
三、車輛:公共汽車、載重汽車、三輪卡車、汽車輪胎。
四、建築材料:水泥、建築用鋼筋、鐵釘、鐵絲、玻璃、磁磚、膠合板、衛生器材。
五、電訊器材:電話機、自動電話交換台、收音機、擴音機。
六、儀器:各種教學儀器、化學試驗儀器、顯微鏡、電影放映機。
七、化工原料:純鹼、燒鹼、硫化鹼、666殺蟲粉、滴滴涕、漂白粉、染料、油漆。
八、日用百貨:紙張、膠鞋、熱水瓶、腳踏車、文化用品、搪瓷器具、紙菸、家庭用電器、其他日用百貨。
九、紡織品:綢緞、呢絨、棉布、針織品。
十、農、畜產品:凍牛羊肉、蛋品、各種罐頭、地毯、茶葉、菸葉、桂皮、薄荷油、瓷器、手工藝品等。
註:這個條約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58年3月20日批准,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國王於1958年5月1日批准。條約自1958年5月15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