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聯合聲明是由立陶宛在1993年11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8日
-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的邀請,立陶宛共和國總統阿爾吉爾達斯·布拉藻斯卡斯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三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了正式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國務院總理李鵬分別和立陶宛共和國總統阿爾吉爾達斯·布拉藻斯卡斯在友好、坦率和求實的氣氛中進行了會談和會見,討論了雙邊關係的現狀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
雙方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正在順利發展。作為友好國家,雙方重申願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關係。雙方主張只用和平手段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將定期舉行旨在發展和鞏固雙邊合作的政治磋商,並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交換意見。兩國領導人、議會、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代表將保持經常的接觸。
三、雙方將為進一步擴大和加深在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領域的長期互利合作關係作出必要的努力。
四、經濟合作和貿易是兩國相互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簽訂相應的協定並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互利的經貿關係得到發展。
為此,雙方將:
——在經貿合作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
——在對方領土上開設公司、銀行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參加者的代表機構,並促進其活動;
——開展投資合作,在兩國建立合資企業,並促進雙方對外經濟活動參加者在第三國市場上進行合作;
——促進兩國各地區和各企業間建立直接聯繫,包括在平衡基礎上開展商品交換。
五、雙方將在文化、科學、教育、體育和旅遊方面促進合作與交往;促進有關組織、團體及個人之間進行直接接觸。
為此,雙方將:
——鼓勵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師、科研人員、大學生和研究生,並聯合從事科研規劃;
——在廣播、電視和新聞通訊社領域進行合作,相互促進報刊和音像資料的傳播;
——開展在醫療、保健、衛生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雙方認為環境保護具有全球意義。根據雙方的相互利益並考慮到各自的具體情況,雙方將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狀況方面共同採取行動並實施計畫。
七、雙方將在防止有組織犯罪、販毒、恐怖活動、危害民航和航海安全活動方面進行合作。
八、雙方支持其人民統一的願望。
立陶宛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確認立陶宛不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立陶宛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九、雙方指出,兩國在和平與發展、裁軍、防止軍備競賽方面的立場是相近的。兩國將繼續維護各地區及全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並主張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建立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
十、雙方將擴大和加深在聯合國範圍內的合作。兩國主張保證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準則的有效實施,主張加強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包括防止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雙方指出,各國都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利益選擇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發展道路,這些方面的差異不應妨礙各國之間的正常關係與合作。
十二、雙方確認,本聲明不涉及雙方根據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
代表代表
江澤民阿·布拉藻斯卡斯
(簽字)(簽字)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