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是由立陶宛在1991年09月14日,於維爾紐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1年09月1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維爾紐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立陶宛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立陶宛共和國政府承諾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立陶宛共和國合法政府為維護國家獨立、發展經濟所做的努力。
雙方表示了在經濟、科技、文化、司法等領域合作的意願。雙方願就重要的政治問題和國際問題,包括裁軍進程問題交換意見。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支持立陶宛共和國申請成為聯合國正式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田曾佩沃·卡特庫斯
(簽字)(簽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維爾紐斯
M1068--010907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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