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關於易貨貿易的議定書是由突尼西亞在1984年11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4年11月20日
- 生效日期:1984年11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外交部,為嫌殼仔了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易貨員棵迎貿易。第二條
本議定書的易貨品種確定如下:
1.中方向突方出口棉花、小麥和玉米。
2.突方向中方出口磷酸二銨和三料過磷酸鈣。
本易貨貿易是兩國目前傳統貿易的補充。第三條
中突雙方出口本議定書微照櫻灑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實行等值易貨。第四條
雙方指定的實施機構同時商簽上述商品的買賣契約。
本議定書項下交換的商品參照國際市場價格以美元計價。
兩國實施機構簽定的契約應同期並在良好協調和平衡的情況下執行。第五條
1.本議定書上述第二條易貨商品的結算通過在中國銀行和突尼西亞中央銀行相互以對方名義開立的兩個美元專用帳戶進行,記載本議定書項下的易貨貨款。該貨款的支付應憑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辦理。
2.上述帳戶將於朵影影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結算。帳戶上如有餘額,應在三個月內,即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美元償還。該餘額不應超過在此期間已簽喇囑凶並履行的契約總額的百分之五。如到期不能償還,餘額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加息。第六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議定書期滿前三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逐年自動延長。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閥立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漏祝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尼西亞共和國
對外經濟貿易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呂學儉本·阿爾法
(簽字)(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外交部,為嫌殼仔了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易貨員棵迎貿易。第二條
本議定書的易貨品種確定如下:
1.中方向突方出口棉花、小麥和玉米。
2.突方向中方出口磷酸二銨和三料過磷酸鈣。
本易貨貿易是兩國目前傳統貿易的補充。第三條
中突雙方出口本議定書微照櫻灑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實行等值易貨。第四條
雙方指定的實施機構同時商簽上述商品的買賣契約。
本議定書項下交換的商品參照國際市場價格以美元計價。
兩國實施機構簽定的契約應同期並在良好協調和平衡的情況下執行。第五條
1.本議定書上述第二條易貨商品的結算通過在中國銀行和突尼西亞中央銀行相互以對方名義開立的兩個美元專用帳戶進行,記載本議定書項下的易貨貨款。該貨款的支付應憑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辦理。
2.上述帳戶將於朵影影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結算。帳戶上如有餘額,應在三個月內,即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美元償還。該餘額不應超過在此期間已簽喇囑凶並履行的契約總額的百分之五。如到期不能償還,餘額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加息。第六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議定書期滿前三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逐年自動延長。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閥立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漏祝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尼西亞共和國
對外經濟貿易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呂學儉本·阿爾法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