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是由斯洛維尼亞在1992年05月12日,於盧布爾雅那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2年05月12日
  • 生效日期:1992年05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盧布爾雅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確認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加入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努力。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本公報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報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在盧布爾雅那簽訂,一式兩份,用中文、斯洛維尼亞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戴秉國魯佩爾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