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友好合作條約是由土庫曼斯坦在2014年05月1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2014年05月12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以下稱締約雙方),
基於兩國人民世代友好、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傳統,為進一步深化戰略夥伴關係;
認為加強中土友好關係將為兩國戰略夥伴關係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應兩國關係發展的現實需求,有利於維護和平、安全與穩定;
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為實現中土戰略夥伴關係長期穩定發展,提升兩國各領域合作水平;
願鞏固和傳承兩國人民的世代友好,
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使用經濟等方式施壓、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長期穩定的戰略夥伴關係。第二條
締約雙方保證,在相互關係中不使用軍事力量或以軍事力量相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對方國家內政。第三條
締約雙方願全面加強相互信任與戰略協作,支持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支持對方在核心利益問題上的立場,支持對方所實施的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第四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任何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
締約雙方均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活動,不得允許任何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禁止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機構、組織和團體在本國領土上成立和開展活動。第五條
土方堅持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土方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灣獨立”,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支持中國政府為實現中國統一所做的一切努力。第六條
中方支持土方實施的國內政策,支持土方為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經濟、促進民族和諧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支持土方奉行的永久性積極中立政策,反對外部勢力以任何方式、任何藉口干涉土庫曼斯坦內政。第七條
締約雙方重視開展雙邊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層訪問在內的各層級會晤機制,定期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協調立場。
在出現締約一方認為產生觸及其安全或對國際和平和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時,締約雙方應立刻舉行磋商,研究和應對相關事態。第八條
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雙邊協定和所參加的國際多邊條約,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全面落實中土合作委員會及其各分委會達成的共識,制定各領域合作中長期規劃,全面持續發展雙邊務實合作。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擴大在經貿、投資、能源、交通、金融、紡織、電信、農業、化工、高科技、航天以及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其他領域的合作。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為此創造良好環境。第十條
締約雙方在互利基礎上支持實施兩國天然氣勘探、開發、運輸、加工領域的合作項目,並為油氣領域項目實施提供服務。締約雙方將進一步擴大天然氣合作規模,採取措施建立長期、穩定、互利的天然氣貿易關係,加快建立可靠的中土天然氣管道安全穩定運營合作機制。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開展合作,為土庫曼斯坦境內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民生項目提供力所能及的金融支持。
締約雙方將研究兩國企業擴大雙向投資問題,為兩國企業相互投資創造良好條件。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2006年4月3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充分利用中土合作委員會安全合作分委會等現有機制,共同採取切實有效的預警措施,加大力度聯合打擊包括“東突”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勢力。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執法安全部門雙邊合作,不斷完善相應安全合作機制,擴大業務情報等各層面交流,鼓勵在人員培訓、技術裝備、大型國際活動安保以及兩國天然氣管道和兩國境內其他大型油氣設施安全保障領域開展合作。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基於共同利益和各自的現實需要,將在軍事和軍事技術領域加強信任,擴大雙邊合作。這種合作不針對第三方。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旅遊、體育、地方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加強新聞媒體、學術教育機構、文藝團體的友好交往。第十六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參加的國際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及本國法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國境內的安全與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締約雙方將在聯合國等多框線架內加強溝通與協作,相互支持對方在國際舞台上提出的合作倡議,共同推進全球和地區的和平、安全和持續發展。第十八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友好談判和磋商解決本條約條款解釋和適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第十九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參加國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不針對任何第三國。第二十條
締約雙方將在本條約框架下,在雙方感興趣的具體領域簽訂雙邊合作檔案。第二十一條
本條約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第二十二條
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可另行以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補充和修改。議定書是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根據本條約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生效。第二十三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締約雙方互換批准書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條約有效期10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條約期滿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10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於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土庫曼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遇解釋上的分歧,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土庫曼斯坦代表
習近平庫爾班古力·別爾德穆哈梅多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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