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拉脫維亞共和國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拉脫維亞共和國聯合聲明是由拉托維亞在1994年12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4年12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的邀請,拉脫維亞共和國總統貢季斯·烏爾馬尼斯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和拉脫維亞共和國總統烏爾馬尼斯在友好、坦率和求實的氣氛中進行了會談。雙方討論了雙邊關係的現狀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鵬也同拉脫維亞共和國總統烏爾馬尼斯進行了會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基於加強相互了解和發展互利合作的願望,願意加強在平等、公正基礎上的和平、安全和國際合作,重申雙方恪守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的各項基本原則,根據兩國領導人北京高級會晤結果,聲明如下:
一、雙方相互視為友好國家,確認將按照聯合國憲章,本著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發展兩國關係。
二、雙方將在各個級別上就雙邊關係以及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及國際問題進行磋商和對話。兩國議會、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社會團體之間將保持經常的接觸。
三、雙方將努力探討在經濟、法律、科學和技術領域進行互利合作的可能性。
四、雙方將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為經濟活動創造良好的經濟、金融和法律環境,並可根據需要另行締結協定。雙方將鼓勵其經濟實體之間的經濟和貿易合作,包括在兩國興辦合資企業、進行跨國合作等。兩國政府將為兩國間正常的經貿活動提供便利。
五、雙方將擴大和豐富在文化、衛生、藝術、體育及旅遊領域的合作。
六、雙方認為,環境保護具有全球意義,將根據雙方利益和各自具體情況,就合理使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交流經驗,開展合作。
七、雙方將進一步發展司法協助和合作,包括引渡、移交犯人,必要時將簽署有關的雙邊協定。
八、雙方表示,反對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將在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團伙犯罪以及武器、毒品、文物、藝術品走私方面進行合作。
九、基於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拉脫維亞方面再次重申拉脫維亞政府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中闡述的有關台灣問題的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支持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發展國家經濟的努力。
十、雙方表示,願意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內加強合作。
十一、雙方重申,將繼續致力於維護各地區及全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並主張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十二、儘管兩國在意識形態、社會制度等方面存在差異,但雙方一致願意進一步發展合作,以建立起良好的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十三、雙方主張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及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
十四、雙方確認,本聲明不針對第三國,也不涉及雙方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拉脫維亞共和國代表
江澤民貢季斯·烏爾馬尼斯
(簽字)(簽字)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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