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146-1996)》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體輕微傷的鑑定
- 作者: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1997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1519
- 外文名:the Judgement of Human's Slight injury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3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146-1996)》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法醫病理損傷室及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起草。本標準起草人:陳世賢、張繼宗、劉鋼、田雪梅、孫建軍。
文摘
著作權頁:
2 總則
2.1 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鑑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鑑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做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 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 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 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 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 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黏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2 總則
2.1 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鑑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鑑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做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 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 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 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 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 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黏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