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9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08月30日發布,自1999年08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9年08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8月30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法律
- 法規類別:個人所得稅,稅收法規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09月10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993),1993年10月31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修正),1993年10月31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999),1999年08月30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9修正),1999年08月30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5),2005年10月27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正),2005年10月27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2007年06月29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2007年06月29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1),2011年06月30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修正),2011年06月30日發布。
內容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它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5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5000元的5
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