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八十七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87)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八屆,第十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1997年7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7月3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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