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五十二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52)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
一、任命陳敏章為衛生部部長。
免去崔月犁的衛生部部長職務。
二、任命王芳為公安部部長。
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長職務。
三、任命李鐵映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
免去趙紫陽兼任的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四、任命曾憲林為輕工業部部長。
免去楊波的輕工業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4月11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1年9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1年9月4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4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6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的決定:
免去楊傳堂的交通運輸部部長職務;
任命李小鵬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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