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3)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1985年11月22日的決定:
一、任命陳俊生為國務院秘書長。
免去田紀雲兼任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
二、任命葉如棠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
免去芮杏文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三、免去周建南的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0年9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7月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2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8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