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新訂藏印條約

中英新訂藏印條約,1904年英軍上校榮赫鵬強迫噶爾丹寺長羅生戛爾曾等簽訂非法的《拉薩條約》,遭到全國各族人民的堅決反對,清政府不予批准,為挽回主權,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派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等赴印度加爾各答,與英專使費利夏等商議改約。經一年多反覆交涉,於1906年4月26日與英政府在北京簽訂此約。共6款。第一款將拉薩條約作為附約,列入本約。第二款規定“英國國家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不得不在事實上確認中國在西藏地方的領土主權。同時又列入一些干涉中國內政,侵占中國領土主權的內容,如“中國國家應允不準其他外國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拉薩條約》所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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