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一年期團體定期壽險》是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出品的一種保險,備案時間為2009年8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英一年期團體定期壽險
- 文號:中英人壽[2009]200號
- 條數:二十七條
- 備案時間:2009年8月
詳細條款:
中英一年期團體定期壽險
(中英人壽[2009]200號,2009年8月向保監會備案)
第一部分責任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投保人訂立的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所附的投保單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團體(釋義1)成員,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本契約的附屬被保險人。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生效,契約生效日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或批註所載明的契約生效日零時起至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本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變更後的保險金額在批註或批單上載明。
第六條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未成年人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時,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七條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本公司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險金額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公司保留每年對保險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八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釋義2)導致身故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30日後(續保除外)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九條責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間或由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釋義3);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釋義4),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5),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6)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釋義7)退還給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部分保險金給付條款
第十條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對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它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
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3.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註銷證明,喪葬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給付時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會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期間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決書所確定的身故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果投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能提供證明檔案,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領取本公司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金領取人必須於知道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如果有其它應給付的保險金的,本公司將依約給付。
第十五條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
本契約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部分基本條款
第十六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年齡誤告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釋義8)年齡為準。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險人名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公司不解除契約的按本條第2、3款辦理。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如果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不因此而改變。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的變動
投保人因團體成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本公司自批註或批單載明的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它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本公司自批註或批單載明的日期零時起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並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如果本契約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五人或低於團體中符合投保條件的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但將退還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後,可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時,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契約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變更協定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通訊地址的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因投保人未能及時通知本公司,而使本公司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變更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作內容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其變更職業或工作內容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自批註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計算退還現金價值,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變。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自批註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計算增收未到期保險費;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契約,並自批註之日起30日內按契約約定退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資料提供
投保人應保存每一被保險人的個人資料,詳細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職業工種、交費金額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投保人應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資料。
第二十四條司法鑑定
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有權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在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六條契約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本契約終止:
一、投保人解除契約。如果投保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申請解除本契約,投保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按契約約定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的損失。
二、因本契約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契約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第四部分名詞釋義
第二十七條釋義
1.團體:指中國境內非因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合法團體,包括國家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工會等。
2.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4.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7.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本契約現金價值為未到期保險費×(1-25%)。
未到期保險費=所交保險費×(1-保險責任已經過的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其中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8.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中英一年期團體定期壽險
(中英人壽[2009]200號,2009年8月向保監會備案)
第一部分責任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投保人訂立的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所附的投保單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團體(釋義1)成員,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本契約的附屬被保險人。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生效,契約生效日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或批註所載明的契約生效日零時起至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本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變更後的保險金額在批註或批單上載明。
第六條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未成年人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時,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七條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本公司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險金額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公司保留每年對保險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八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釋義2)導致身故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30日後(續保除外)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九條責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間或由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釋義3);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釋義4),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5),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6)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釋義7)退還給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部分保險金給付條款
第十條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對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它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
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3.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註銷證明,喪葬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給付時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會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期間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決書所確定的身故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果投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能提供證明檔案,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領取本公司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金領取人必須於知道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如果有其它應給付的保險金的,本公司將依約給付。
第十五條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
本契約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部分基本條款
第十六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年齡誤告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釋義8)年齡為準。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險人名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公司不解除契約的按本條第2、3款辦理。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如果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不因此而改變。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的變動
投保人因團體成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本公司自批註或批單載明的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它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本公司自批註或批單載明的日期零時起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並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如果本契約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五人或低於團體中符合投保條件的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但將退還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後,可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時,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契約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變更協定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通訊地址的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因投保人未能及時通知本公司,而使本公司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變更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作內容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其變更職業或工作內容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自批註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計算退還現金價值,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變。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自批註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計算增收未到期保險費;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契約,並自批註之日起30日內按契約約定退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作內容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資料提供
投保人應保存每一被保險人的個人資料,詳細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職業工種、交費金額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投保人應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資料。
第二十四條司法鑑定
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有權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在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六條契約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本契約終止:
一、投保人解除契約。如果投保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申請解除本契約,投保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按契約約定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的損失。
二、因本契約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契約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第四部分名詞釋義
第二十七條釋義
1.團體:指中國境內非因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合法團體,包括國家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工會等。
2.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4.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7.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本契約現金價值為未到期保險費×(1-25%)。
未到期保險費=所交保險費×(1-保險責任已經過的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其中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8.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