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能源環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綠色合作夥伴計畫框架

中美能源環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綠色合作夥伴計畫框架是由美國在2008年12月0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美能源環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綠色合作夥伴計畫框架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2008年12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這些合作夥伴關係旨在為中美兩國能源安全及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探索新的模式。在中美兩國,地方實體通常都是新的創新型政策倡議的試驗場,考慮到這點,綠色合作夥伴計畫將為十年合作框架下各行動小組通過其行動計畫制定的政策、開發的技術及新方法提供在各級地方試驗和展示的機會,以此擴大各行動小組所取得的成果。綠色合作夥伴計畫還將推動各項創新,可以包括能源環保技術的開發、商業化及推廣套用。綠色合作夥伴計畫還將鼓勵各級政府評估並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為行業和個人參與能效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清潔交通系統發展、森林和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及其功能服務價值的發揮,以及提升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等方面提供激勵機制。
具體來講,綠色合作夥伴們將尋求方法以:
1.建立合作關係,推動最佳實踐共享。
2.確定協同增效之處,在這些方面中美兩國的各級地方政府、企業、協會、科學及學術團體和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合作,可更有效地應對能源和環境的挑戰。
3.通過利用已有項目或提出新項目,開展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專項試點項目。在最初階段,這些項目包括但不僅限於: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節能和綠色建築;生態城(縣)建設、改造和重建;循環經濟示範;清潔高效的區域交通和能源保障系統,包括在城市規劃中的科學發展實踐和綠色基礎設施;森林和濕地生態系統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恢復、科學研究、生態監測和評估,以及生態系統服務;環境生態保護和地方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特定類型企業(如電力、水泥、鋼鐵、石化、汽車、鐵路等行業)的能效提高;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節水灌溉;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
4.注重節能及環境友好型新技術的開發、利用以及創新型環保政策的實施。
5.促進下一代經濟發展,在兩國能源和環境相關行業創造新的經濟和就業機會。
6.通過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促進能力建設。
7.提高公眾意識,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二、原則
中美兩國政府都認為綠色合作夥伴計畫應建立在以下原則基礎上:
(一)綠色合作夥伴計畫應通過中美兩國企業、協會、科研機構、地方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自願結成夥伴關係,推動環境和經濟上可行的創新及實踐。參與實體的自願、積極而持續的承諾構成這些夥伴關係的基礎。
(二)各綠色合作夥伴關係的目標可包括:促進政策創新、宣傳教育、符合適當條件的技術轉讓、信息發布,以及其他與《十年合作框架檔案》原則和宗旨相符的目標。本合作承認並支持中美兩國目前所參與的多邊機制,不重複開展目前正在進行的工作。
(三)有關實體自願參與綠色合作夥伴計畫。兩國將分別設定吸引本國有關實體參與合作的流程。合作可以基於已建立的合作關係,也可以是新建立的合作關係。
(四)綠色合作夥伴關係可包括單個領域的合作(例如電力、交通、大氣、水、森林和濕地、自然保護區、能效或其他領域),或是開展包括各領域在內的綜合性合作。
(五)兩國的中央/聯邦政府應共同為這些綠色合作夥伴關係提供建議、協調和支持。
(六)本合作不尋求建立一個排他性的合作機制。相反,本合作鼓勵並歡迎所有力圖實現能源安全、經濟成長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努力。
(七)除以上原則外,我們鼓勵各綠色合作夥伴關係自願擴展並採納其他有助於實現合作目標的原則和實踐。三、組織結構
(一)聯合工作組
根據中美能源和環境十年合作框架建立的聯合工作組將指導和促進綠色合作夥伴計畫的實施。相關工作可包括但不僅限於:協調和促進綠色合作夥伴計畫下的總體合作;促進兩國有關參與方之間結對;建立組織結構;確定優先合作領域;評估下述行動小組的行動計畫和取得的成績;並將綠色合作夥伴的經驗教訓介紹給十年合作的各參與方。
(二)行動小組
根據構想,每項綠色合作夥伴關係都將建立一個行動小組以確定合作細節,並以檔案形式簽訂。每個行動小組中,兩國至少各有三名成員,並且當合作方包括政府部門時,至少有一名成員是來自參與合作的地方政府的代表,其他成員可以來自其他社會各界。兩國都將確定一名本國的行動小組成員擔任小組組長。
我們鼓勵這些行動小組制訂行動計畫,其中明確:每項合作夥伴關係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對相應級別政府的參與的期望;社會各界的參與程度。每一個行動小組每年應兩次向聯合工作組書面匯報合作的進展情況。
本框架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書面同意進行修訂或延長期限,也可由任何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而終止。
本框架分別用中文和英文寫成,於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
代表代表
王岐山鮑爾森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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