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洲法院

中美洲法院是歷史上第一個區域性的常設國際司法機關。1908年由中美洲5國(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和薩爾瓦多)建立於哥斯大黎加的卡塔戈,後遷至聖何賽。由上述5國各派一名法官組成,負責受理當事國提交的爭端,並可受理當事國國民就違反條約及其他國際法性質的事件向本國之外的其他當事國政府提起的訴訟,判決對當事國有拘束力,但不能強制執行。1918年宣告解散,10年間共受理10起案件。

兩個或兩個以上海岸相向國家進行大陸架劃界時依其每一點均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為分界的原則。1958年《大陸架公約》採用了這一原則。但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是一種法律原則,還是僅作為一種劃界的方法,各國認識極不統一。1969年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的判詞中認為,中間線原則只對《大陸架公約》的締約國有拘束力,且並非習慣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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