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緬關於相互承認船舶證書的換文

中緬關於相互承認船舶證書的換文是由緬甸在1963年08月28日,於仰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63年08月28日
  • 生效日期:1963年08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仰光
  緬甸聯邦革命政府外交部常任秘書
吳梭丁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提到中緬兩國政府代表最近舉行的關於兩國政府相互承認船泊證書的談判。基於這一談判,雙方已獲致下述諒解:
一、為了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緬甸聯邦間的經濟合作,發展兩國商船的友好往來,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相互承認由對方主管機關核發的下列船舶證書:
1.適航證書;2.噸位政書;3.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4.乘客定額政書;5.船舶安全證書;6.船舶安全設備證書;7.免除證書;8.船舶起重設備檢驗簿;9.船級證書;10.蒸汽鍋爐檢驗簿;11.冷藏設備入級證書;12.船舶無線電報安全政書;13.船舶無線電話安全證書。
二、雙方主管機關應相互提供其所核發的船舶證書樣本。我榮幸地建議,如果上述涼解能為緬甸聯邦政府所接受,則本照會及貴國政府關於此事的復照即將成為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該協定自貴國政府所發照會之日起生效。
閣下,請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中國大使李一氓
(簽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仰光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緬甸特命全權大使
李一氓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通知您,我已收到閣下今天的照會,內容如下:
(內容見我方去文)
我榮幸地對上述涼解加以證實。
據此,閣下的照會以及本復照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這一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閣下,請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常任秘書
梭丁
(簽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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