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藝術學校設定標準(試行)

《中等藝術學校設定標準(試行)》在2001.12.12由文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藝術學校設定標準(試行)
  • 頒布單位:文化部
  • 頒布時間:2001.12.12
  • 實施時間:2001.12.12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等藝術學校的巨觀管理,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促進中等藝術教育的健康發展,以適應我國經濟和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藝術教育的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要有學校章程和必須的管理制度,要依法辦學。
第三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藝術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須建立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等機構,並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負責人。
第五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要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數不少於500人(藝術院校的附中和單科類藝術學校在校生數不少於350人),專業設定要與社會需要、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六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綜合類中等藝術學校師生比為1∶8,中等音樂學校師生比為1∶5,中等美術學校師生比為1∶8,中等舞蹈學校師生比為1∶8,中等戲劇(影視、戲曲)學校師生比為1∶8。其中專任教師數一般不少於60人。專業課、文化課教師必須依法具備教師資格。
第七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占地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約30畝)。
校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建築面積不少於1.5萬平方米。
體育用地: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體育設施和場地。
圖書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專業圖書占圖書總數的50%)。學校報刊種類8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定。
設施與設備:必須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規範、實用的教學場地與設備。開辦音樂類專業,琴房生均不少於1.5平方米;開辦美術類專業,畫室生均不少於3平方米;開辦舞蹈、戲劇、戲曲等表演類專業,練功廳生均不少於5平方米。要具有滿足教學要求的樂器、服裝、道具、繪畫用具和校內排練、演出、展覽、實習的場、館。
信息化建設:要具備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教學與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
第八條 設定中等藝術學校,須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藝術教育教學檔案,根據藝術教育特點制定的教學方案及實施計畫。
第九條 中等藝術學校的辦學經費應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設定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條 本標準為設定中等藝術學校的最低標準,適用於各級政府部門、行業、企業舉辦的各類中等藝術學校和非藝術類學校中設定的藝術專業。對於民辦中等藝術學校和在邊遠貧困地區設定中等藝術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同級文化行政部門依據本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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