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國際商務專業)》是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外貿單證實務》(第二版)的配套教學用書。《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國際商務專業)》根據主教材的體系編寫,第1章至第11章每章都包括本章學習指導、本章重點、本章難點釋疑、本章知識銜接、鞏固練習等幾部分內容,第12章為綜合實訓。《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國際商務專業)》以外貿單證的實際操作為主線,緊密聯繫對外貿易工作的實際。 《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國際商務專業)》可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國際商務專業配套教學用書,也可作為從事國際商務工作人員的參考、培訓用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配套教學用書•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
-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頁數:225頁
- 開本:16
- 品牌:高等教育出版社
- 作者:陸夢青 崔瑾
- 出版日期:2007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04021087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外貿單證實務學習指導與訓練(國際商務專業)》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發行的。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
第三章 出境貨物報檢單和報關單
第四章 出口託運和投保單
第五章 結匯單證
第六章 進口單證
第七章 其他運輸單據的內容、實例及繕制
第八章 其他結匯單據的內容、實例及繕制
第九章 進出口付、收匯核銷單
第十章 出口退稅
第十一章 單證中常見的問題及修改方法
第十二章 綜合訓練
參考答案
第二章 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
第三章 出境貨物報檢單和報關單
第四章 出口託運和投保單
第五章 結匯單證
第六章 進口單證
第七章 其他運輸單據的內容、實例及繕制
第八章 其他結匯單據的內容、實例及繕制
第九章 進出口付、收匯核銷單
第十章 出口退稅
第十一章 單證中常見的問題及修改方法
第十二章 綜合訓練
參考答案
文摘
插圖:
除信用證特別規定外,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償付行是同一家銀行,通知行和議付行也是同一家銀行。
2.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點的確定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後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規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
3.信用證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限及信用證交單期限之間的關係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貨的最後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後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貨。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一般情況下,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
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的一個在裝運日期後的一定時間內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即信用證的交單期限。如果沒有規定該期限,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於裝運日期後21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常規定裝運日期後10天、15天或20天為交單的最後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21天。
4.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契約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一般情況下是契約中的買賣雙方。
5.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
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於繁瑣,應建議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為繁瑣的貨物描述會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準確、明確和完整。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
6.信用證單據條款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單據的種類、份數、簽發條件等內容。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應保持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除信用證特別規定外,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償付行是同一家銀行,通知行和議付行也是同一家銀行。
2.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點的確定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後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規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
3.信用證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限及信用證交單期限之間的關係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貨的最後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後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貨。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一般情況下,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
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的一個在裝運日期後的一定時間內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即信用證的交單期限。如果沒有規定該期限,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於裝運日期後21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常規定裝運日期後10天、15天或20天為交單的最後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21天。
4.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契約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一般情況下是契約中的買賣雙方。
5.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
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於繁瑣,應建議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為繁瑣的貨物描述會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準確、明確和完整。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
6.信用證單據條款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單據的種類、份數、簽發條件等內容。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應保持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序言
本書是教育部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外貿單證實務》的配套教學用書。本書以教育部頒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外貿單證實務教學基本要求》為依據,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外貿單證實務》(第二版)為基礎,撰寫了各章的學習指導和鞏固練習題。學習指導簡要地總結了各章的主要內容、重點、難點及相關銜接的知識。鞏固練習題在設計上覆蓋了各章節的主要內容,題型包括名詞解釋、填空題、中英文互譯、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閱讀理解、案例分析、改錯題、實訓題及計算題等11種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