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中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是中牟縣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促進縣經濟社會科學快速發展,招引一批龍頭型、稅源型、基地型、旗艦型項目,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中牟縣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一、獎勵對象
項目投資方、中介機構、引薦人、高層次人才。
二、 獎勵條件
凡申請政府獎勵的招商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河南省、鄭州市和中牟縣產業政策、產業 布局、環保要求,符合中牟縣城鄉總體規劃和各產業園區規劃,在我縣落地開工建設的項目;
(二)項目投資方系中牟縣域外企業,投資項目不包括房地 產開發及建築項目、特色小鎮開發項目、基金企業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項目等;
(三)引進項目必須在我縣工商註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 獎勵標準
(一)項目落戶獎勵
1. 引進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通過招拍掛獲得土地,對畝 均投資強度不低於350萬元,且項目總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2億元、2億元以上的,分別按2‰和3‰對項目投資方進行獎勵。
2. 引進符合條件的服務業項目:通過招拍掛獲得土地,對 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600萬元,且項目總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一5 億元、5億元以上的,分別按2‰和3‰對項目投資方進行獎勵。
3. 單個項目獎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在項目固定資產投 資完成且具備投產運營條件時,兌現獎勵的60%;投產運營並通過達產驗收後1年內兌現剩餘獎勵。
(二)中介機構及引薦人獎厥
中介機構及引薦人是指經項目投資方、項目引進單位以及招 商引資主管部門共同確認的,最先與我縣招商引資責任單位或有 關單位建立聯繫、提供投資信息、推介客商並促進項目投資成功的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
1. 獎勵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單個項目引進的中介機構及引薦人給予獎勵:
(1)引進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350萬元,且項目總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的;
(2)引進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600萬元,且項目總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服務業項目的;
(3)引進年度縣級經濟貢獻達到300萬元以上項目的。
2. 獎勵標準:
(1)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2)參照項目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的20%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3)上述兩項獎勵,中介機構及引薦人按自願原則,選擇享受其中一項。
3. 獎勵方式:
(1)選擇按照獎勵標準第1項進行獎勵的,引進項目取得 施工許可證並開工建設,兌現獎勵的30%;項目主體竣工、設備 購進後,兌現獎勵的20%;正式投產6個月後,3個月內兌現剩餘獎勵;
(2)選擇按照獎勵標準第2項進行獎勵的,項目形成稅收 之日起兩個年度內,參照縣級經濟貢獻的20%分2次進行獎勵(每12個月1次),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兌付。
(三)高層次人才獎勵
1. 自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對年度工資薪金所得30萬元 以上的企業高管和高技術人才,參照其工資薪金所得對縣級經濟 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通過人才專項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獲得獎勵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繳納社保總人數的10%。
2. 符合本條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優先辦理落戶、子女入學、推薦配偶就業、按照市縣相關政策給予住房補貼。
(四)重大項目“ 一事一議”
對世界500強、國內500強、知名跨國公司、央企國企、A股上市公司、行業領軍企業、國內重要軍民融合企業等,其新遷入或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和其他投資數額大、科技含 量高、納稅貢獻多、產業帶動能力強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給予更大力度的政策獎扶。
四、 申報獎勵認定程式
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提供固定資產賬目、票據及稅單等;由 縣商務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評審;獲批後3個月內由縣 財政局支付至獎勵對象賬戶。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獎勵對象承擔。
五、 附則
1.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中牟縣 人民政府其他扶持獎勵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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