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位於中牟縣縣城西區,是在2002年初由中牟縣土地管理局更名成立,現有職工262人,其中高級職稱12人,現職班子成員13人。其中,局長1人,黨組書記1人,副局長8人,紀檢組長1人,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1人,工會主席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牟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中牟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職能部門
單位簡介,主要職責,
單位簡介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位於中牟縣縣城西區,是在2002年初由中牟縣土地管理局更名成立,現有職工262人,其中高級職稱12人,現職班子成員13人。其中,局長1人,黨組書記1人,副局長8人,紀檢組長1人,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1人,工會主席1人。局機關內設十五個職能科室,三個事業單位,下轄十八個國土資源所和兩個公司。職能科室有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規劃科、用地科、土地利用科、地政地籍科、耕保科、礦管科、政策法規科、信訪辦、紀檢監察室、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信息中心、行政服務科。三個事業單位是測繪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十八個國土資源所分別是韓寺鎮國土資源所、官渡鎮國土資源所、狼城崗鎮國土資源所、雁鳴湖鄉國土資源所、大孟鎮國土資源所、萬灘鎮國土資源所、劉集鎮國土資源所、白沙鎮國土資源所、鄭庵鎮國土資源所、九龍鎮國土資源所、張莊鎮國土資源所、八崗鄉國土資源所、刁家鄉國土資源所、黃店鎮國土資源所、三官廟鄉國土資源所、姚家國土資源所、青年路辦事處國土資源所和東風路辦事處國土資源所。兩個公司是土地評估公司和鑫源土地開發公司。國土局2002年成立以來,先後榮獲省級衛生先進單位,省級文明單位和市級“五好”黨支部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是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規劃、保護、資源管理及地質環境測繪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及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辦法規定,參與巨觀調控;對鄉(鎮)國土資源實行垂直領導。
(2)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並審核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參與審核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並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承辦國家和省、市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3)監督檢查縣、鄉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和國土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申報國家和省、市批准的農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報件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土地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5)擬定全縣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上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6)擬制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的管理工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審批備案,審批報批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方案。
(7)組織評審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違法行為。
(8)負責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協助調處探礦權屬糾紛,配合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以探代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的違法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9)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開展地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10)擬定全縣國土資源財務管理實施意見;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11)參與涉及本縣的國家和省、市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搬遷安置方案(包括概、預算)的論證;協助相關部門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規劃並配合監督實施;協助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12)辦理全縣範圍內的土地登記發證、建設用地審批報批、違法案件查處、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13)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範圍內探礦權安全施工監管規程;對全縣各探礦施工點進行監察;組織全縣各探礦施工點安全人員的培訓;指導相關部門制定和建立相關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
(14)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權、頒發採礦許可證;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協助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劃定礦區範圍,審查採礦權授予、轉讓;配合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協助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實施礦產開發和監督管理。
(15)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及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辦法規定,參與巨觀調控;對鄉(鎮)國土資源實行垂直領導。
(2)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並審核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參與審核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並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承辦國家和省、市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3)監督檢查縣、鄉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和國土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申報國家和省、市批准的農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報件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土地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5)擬定全縣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上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6)擬制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的管理工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審批備案,審批報批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方案。
(7)組織評審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違法行為。
(8)負責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協助調處探礦權屬糾紛,配合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以探代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的違法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9)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開展地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10)擬定全縣國土資源財務管理實施意見;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11)參與涉及本縣的國家和省、市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搬遷安置方案(包括概、預算)的論證;協助相關部門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規劃並配合監督實施;協助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12)辦理全縣範圍內的土地登記發證、建設用地審批報批、違法案件查處、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13)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範圍內探礦權安全施工監管規程;對全縣各探礦施工點進行監察;組織全縣各探礦施工點安全人員的培訓;指導相關部門制定和建立相關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
(14)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權、頒發採礦許可證;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協助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劃定礦區範圍,審查採礦權授予、轉讓;配合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協助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實施礦產開發和監督管理。
(15)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