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

亦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天津協定”。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商約。1886年(光緒十二年)4月25日由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M. G. Cogordan)和清政府全權代表李鴻章在天津簽訂。共19款。主要內容為:議定進出廣西、雲南邊界貨物的稅則,凡進口稅減收五分之一,出口稅減收三分之一。法國政府以與其侵略要求相距甚遠,拒絕批准,重派代表來中國談判,於次年6月又簽訂了《續議商務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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