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天津協定”。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商約。1886年(光緒十二年)4月25日由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M. G. Cogordan)和清政府全權代表李鴻章在天津簽訂。共19款。主要內容為:議定進出廣西、雲南邊界貨物的稅則,凡進口稅減收五分之一,出口稅減收三分之一。法國政府以與其侵略要求相距甚遠,拒絕批准,重派代表來中國談判,於次年6月又簽訂了《續議商務專條》。
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編輯 鎖定 本詞條缺少信息欄、名片圖,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編輯吧!亦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天津協定”。法國...
《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又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協定》,光緒十二年(1886)三月二十二日,由清朝政府全權代表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M.G.Gogordan)...
光緒十二年(1886)三月簽訂的《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由於法國政府以距其侵略要求甚遠,拒絕批准,並重派代表來中國談判。光緒十三年(1887)五月六日,總理衙門大臣...
1886~1888年,清政府又被迫與法國簽訂了《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界務條約》、《中法續議商務專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使法國又得到很多權益。中國...